一、公司为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实际上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以上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外,经济活动中,还出现了一种监督支付、负责专款专用的承诺,如何认定这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已成为审判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种情况大多涉及到银行,许多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为该合同出具担保,而开户银行往往并不愿提供担保,却出于种种原因,向债权人出具了监督支付、负责专款专用的函(或承诺),或在主合同上注明“此款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的字样,并加盖银行公章。
审判实践中对这种承诺的认识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这也是一种担保,只不过与正常的担保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既然作了担保,一旦出现风险,银行等保证人就要依约承担保证责任;这种保证责任就体现在: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出具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函(或承诺书)的单位和个人,对出现的风险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但这种承诺毕竟不是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按照承担责任的方式类推为担保是不合适的,这类承诺函大多数并不写“保证”字样,即便是少数写了“保证”二字,也并不符合担保的特征,因这承诺人只是表示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中的其中一项“付款”负责,而其他合同内容如何履行其是不承担义务的,其责任关键是体现在“监督”和“负责”四个字上,并非由承诺人亲自履行合同,充其量是一种协助义务,如果监督不力,造成合同资金流失,由承诺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适当的,判其承担资金流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过重,况且,承诺人最多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判其承担连带责任,除缺乏法律依据以外,也显失公平。
尽管审判实践中大多持第一种观点,也基本是这样处理的,但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加实事求是一些。经济审判与刑事审判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以前刑法中的某些罪名没有规定,故而审判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类推;而经济审判中的合同关系往往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相当多,在审判实践中搞类推未免显得太随意,也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加之银行等承诺人按银行法规定,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干涉或监督起来比较困难,何况有的当事人还约定专户存储,实际履行中又未作专户存储,就谈不上监督和负责的问题了,不应判由承诺人充当第二债务人的地位。更不应当将其视为保证人,而且按连带责任保证判其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有了责任,许多人才会更小心,就怕一不小心有什么责任在身上,惹来许多麻烦。事实上,只要没有违法犯罪,一般连带债务的担保责任对于担保人并没有什么影响。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连带责任)
出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1.借款金额、期限1.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1.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1.3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2.借款利率、利息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________%,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还款方式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4.担保4.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4.2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4.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4.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4.5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4.6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7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8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4.9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5.乙方权利、义务5.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5.2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5.3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5.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5.5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6.违约责任6.1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6.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6.3.1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6.3.2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6.3.3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6.3.4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6.3.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7.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7.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7.2.1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7.2.2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8.争议解决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9.其他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10.合同签订地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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