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表现为什么?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如果信托中为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的话,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排除我国《信托法》54条的规定,不是归属于信托文件指定的人或受益人及其继承人,而是信托财产作为遗产或清算财产由委托人的继承人继承。
2、不得作为受托人的继承财产。我国《信托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贵产或者清算财产。”
3、排除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我国《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
4、抵消的禁止。我国《信托法》第18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混同的排除。混同在信托法上的含义是:属于信托财产的权利(不包括所有权),作为其客体的财产,为受托人通过信托行为以外的途径获得,从而自然地进入了其固有财产的范围。
二、如何理解信托的独立性?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关于信托制度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的,而财产在设立了信托之后就跟其他的财产不一样,这实际上也就是属于信托的独立性,同时这也不能够和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一样作为遗产的继承。这些方面都表明,其是独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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