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的内容有哪些方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08:33:05 302 人看过

工伤鉴定内容如下:

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有特殊的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自理障碍;

2、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有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自理障碍;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自理障碍;

4、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医疗依赖特殊,或部分自理障碍或无自理障碍;

5、器官缺损或明显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一般医疗依赖,无自理障碍;

6、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一般医疗依赖,无自理障碍;

7、大部分器官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一般医疗依赖,无自理障碍;

8、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一般医疗依赖,无自理障碍;

9、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鉴定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鉴定机构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必须得到鉴定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六十日包含节假日,以及其他的公休日,这也就回答了“工伤鉴定做完后多久出结果”这个问题,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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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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