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5 18:53:40 443 人看过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一、破产的债权申报范围是什么

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的范围是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违约金是不是破产债权的一种

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是属于破产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务人违约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债权人应当依法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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