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至会宁公路征地拆迁是怎么回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21:53:46 79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政策、措施和要求。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拟征收地段进行封闭;(二)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三)负责全市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除外);区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六条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专业培训。第七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市、区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第九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政府按分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做好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并对提供的相关手续和证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办理迁入户口和分户;(四)抢种、抢栽果树等经济树木;(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三章征收补偿第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前款所称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为鼓励被征收人搬迁,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十六条具有合法产权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已装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单独的装修评估报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第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法对评估的标的物做好取证工作,逐户出具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派专人在房屋征收现场做好解释工作。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房屋评估报告应当逐户送达,送达回执应当存档。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报告。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第二十条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的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其他住宅房屋从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中的5%付给房屋产权人,95%付给房屋承租人。第二十一条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或安置;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计发一次性搬迁费、六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奖励。第二十二条

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其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但其超过产权证标注的面积部分,不能作为安置房屋面积和计发搬迁补偿的依据。通过房改获得房屋产权的被征收人,对原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市房屋测绘仲裁委员会对其房屋面积重新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鉴定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安置或补偿。被征收人应当交纳房屋面积鉴定费。第二十三条无证住宅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2008年9月26日以前建造(以航拍图记载为准);(二)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三)房屋座落位置与居住人持有的独立居民户口标注的地址相一致并形成独立家庭;(四)未出租或转借他人;(五)仅用于居住;(六)为居住人唯一住房。第二十四条无证住宅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做好无证住宅确认补偿、安置工作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居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三)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户籍状况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无证住宅被征收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房屋状况的真实性。采取虚假手段骗取补偿或安置的,一经发现,所订立的补偿协议自行废止,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无证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第二十五条根据无证住宅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给予货币补偿或安置: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无证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原房屋重置价格予以补偿;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用房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部分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无证住宅被征收人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可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安置房屋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2011年9月3日前建造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无证住宅,按原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确实在此房长期居住且为唯一住房的,可提供一套廉租住房予以安置,原房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第二十六条征收被征收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建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标准予以补偿;非民用烟囱等构筑物,按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附属设施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有线电视,每户300元;(二)电话,每部迁移费100元;(三)动力电,每千瓦270元;(四)燃气设施,每户1500元;(五)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费低于460元的,按460元计发。第三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费:(一)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计发;(二)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标准计发;(三)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标准计发;对设备较多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搬迁费,可比照上述标准计发一次搬迁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出租的非住宅和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应当发给房屋承租人。第三十一条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以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按月对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为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权的,临时安置费应当发给房屋承租人。第三十三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以原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视实际用途和过渡期限,对被征收人按下列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一)被征收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二)被征收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三)被征收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月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第三十四条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商服用房的,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限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其超过规定期限部分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费。第三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并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区分情形,依据过渡期,按下列标准对被征收人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但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证照、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分情形,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计发六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出租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计发六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并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标准计发搬迁奖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分别对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各付5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按上述办法补偿,并对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完成搬迁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对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住宅改非住宅的,可比照非住宅标准予以奖励。第三十七条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四章住宅房屋安置第三十八条被征收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规划要求在改建地段或易地给予安置。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多层或者高层住宅安置用房。本条所称高层住宅,是指整体建筑为七层以上的住宅房屋。第三十九条私产有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多层安置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靠标准户型安置,其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征一还一”原则,不结算差价;新安置标准户型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第四十条楼房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交纳差价。平房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的,有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按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房屋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先按50%折算,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根据下列标准结算差价:(一)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结算50元差价;(二)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结算80元差价;(三)被征收房屋为其他结构的,每平方米结算120元差价。新安置标准户型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无证住宅按50%折算后所得建筑面积部分,楼房被征收人应按多层住宅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平房被征收人应按多层住宅的本体工程造价上浮8%交纳增加面积款。第四十一条征收可享受房改政策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在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5%向房屋征收部门交纳投资款后,可比照本办法规定,视为私产有证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第四十二条多层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平方米。高层住宅房屋安置用房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45平方米、56平方米、67平方米、78平方米、89平方米、100平方米、112平方米、123平方米。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办法进行安置:(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可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可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房屋。(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可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房屋。(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可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房屋。(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70平方米低于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可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的房屋。(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8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可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房屋。(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90平方米低于10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可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的房屋。(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100平方米低于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剩余建筑面积部分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其所增加的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的成本价格购买;被征收人对剩余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凡属上述上调一个户型的安置房屋,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均按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上调户型后,规划新建安置用房还有剩余面积的,可允许再增加安置面积,其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办法进行安置:(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56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7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78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70平方米、低于8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89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80平方米、低于89平方米的,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89平方米、低于100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112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100平方米、低于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123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九)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提供一套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该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高层住宅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获得上述标准户型后还可以自愿上调一个户型。上调户型后所增建筑面积部分,楼房被征收人应按多层住宅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平房被征收人应按多层住宅成本价上浮8%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上调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新增建筑面积部分,按高层住宅市场价格购买。第四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下列规定免收部分新增面积款:(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45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5平方米增加面积款;(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56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6平方米增加面积款;(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67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7平方米增加面积款;(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78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8平方米增加面积款;(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89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9平方米增加面积款;(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100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10平方米增加面积款;(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112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12平方米增加面积款;(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123平方米标准户型的,免收13平方米增加面积款。第四十六条被征收平房布局符合分户条件且被征收人的人口结构形成两个独立家庭在2年以上的,允许分户安置。分户后按规定安置的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减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所增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用房的,应按成本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用房的,应按多层住宅成本价上浮8%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不含本数),按照多层住宅安置用房最大标准户型安置后,剩余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不允许上调户型),其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第四十七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选安置用房楼层顺序号按下列规定确定:(一)被征收房屋是平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确定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按各户人口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二)被征收房屋是楼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确定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依据被征收房屋楼层确定顺序号;以中间楼层为界,每上升或下降一个楼层,下降一层在前,顶层排在最后。按本条规定方法排列后顺序仍相同的,再按户口簿载明的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三)被征收人家庭主要成员中下肢残疾达到2级以上,其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的顺序号相同的,被征收人的自选安置用房顺序号应排在最高年龄或原中间楼层的前面。第四十八条房屋重置价格、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格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测算并依法定程序确定后,发布执行。第五章非住宅房屋安置第四十九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分情形,按下列规定收取差价款:(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商服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与新安置房屋本体工程造价结算差价;(二)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为生产加工、办公或者仓储等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在新规划的商服用房能满足被征收房屋安置的前提下,允许被征收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交纳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款。第五十条征收生产加工企业房屋,被征收人同意易地安置的,可采取易地迁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迁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易地迁建的费用进行测算并按测算的结果予以补偿。第五十一条征收持有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经营性房屋,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或不能提供房屋相关手续且在1990年4月1日前建造,檐高在3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有固定资产帐的,区分被征收房屋结构,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第五十二条非住宅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位置,应当依据规划和被征收房屋位置等因素确定。第六章保障对象补偿与安置第五十三条被征收人具有城市居民户口满两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确定为照顾对象:(一)被征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获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照顾对象名单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示,广泛征求被征收人和住户意见。第五十四条对照顾对象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或安置:(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格,对被征收人增加3平方米的补偿款;对其中的无证住宅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二)具有房屋产权的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其被征收房屋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投资款。(三)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或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四)平房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免收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差价款。第五十五条征收低收入家庭的有证房屋,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靠标准户型或上调一个户型安置后,无力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确认产权,超出部分按成本租金标准建立租赁关系。被征收人租赁一定时间后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再购买租赁部分的住房面积。第五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安置多层或高层安置用房的无证房住户无力购买全部产权的,可先购买50%产权,五年内具备支付能力的,可再按原价格标准交纳增加的面积款购买另一半产权。第五十七条照顾对象或低收入家庭有几处房屋的,允许其中一处房屋享受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房屋不再享受。第五十八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获得的安置房屋,除继承之外不允许交易、转让、赠予等行为。第五十九条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或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可免交契税。第六十条征收房屋涉及的初中生、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第七章补偿决定第六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第六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十四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六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市、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八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对违反城乡规划私建、乱建房屋、构筑物和房屋封闭公告后抢栽、抢种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予以制止、清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楼房被征收人获得安置房屋产权后可直接上市交易。第七十三条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昂昂溪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的应用解释由市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第七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低于”均含本数。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4月15日实施的《齐齐哈尔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新农保”是怎么回事

新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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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4日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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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造铁路征地后还会拆迁吗我们所提及的征地即土地征收,而拆迁则指向的是建筑设施的拆除。征地后是否会立即展开拆迁取决于征地区域内是否存在建筑物体。例如,若有房屋或厂房等设施,则需进行相应的拆除工作。若无此类建筑,则只需实施征地。如修建铁路时,若该区域无现存屋舍,仅需征收土地;反之,则需同时进行房屋征收。当前,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整村土地被征收但未进行房屋拆迁的情况。这类征地多用于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以及纳入城市规划区。拆迁方通常会先行征收土地作为储备用地,随后再进行房屋拆迁,以降低成本及减小阻力。在此类拆迁中,被拆迁者务必确认拆迁方是否具备合法审批文件,以免遭受非法拆迁侵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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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拆迁了土地证会收回吗
    一、征地拆迁了土地证会收回吗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当房屋因拆迁而被拆除后,相应的土地证书应予以回收。所谓“房屋拆迁”,是指由政府依法对私人房地产实施征收,以推进城市建设或者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举措。在此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将发生变更,原持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单位有义务收回原有土地证书。由于房屋拆迁涉及到土地的重新规划、改造及开发利用等诸多环节,因此,土地证书的回收便成为了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土地证书的回收不仅标志着土地使用权的再次分配与确认,更是为了保证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及其所蕴含的法定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从而为国家、城市乃至每一位公民在土地资源利用方面的合理权益提供坚实保障。《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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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南宁市高速公路最新征地补偿款怎么算
    一、广西南宁市高速公路最新征地补偿款怎么算涉及征收土地的,应严格依据被征用土地原先的使用性质,给予相应的补偿报酬;在征收耕地的情况下,补偿费用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面附属设施及农作物补偿费等多个方面;同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总金额应限制在被征收土地前三个年度内的平均年产量的三十倍以内。《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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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的征地补偿是怎么回事
    陕西省征地补偿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一、征地补偿的新规定有哪些?(一)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
    2023-06-25
    132人看过
  • 征地拆迁证据怎么找回的
    一、征地拆迁证据怎么找回的1、“诉讼活动的核心便是证据”这句话无庸置疑地揭示出证据在依法维护权益中的关键地位。具备充分且可靠的证据便如同胜诉的保障,同时也能让您在谈判中占据优势地位,成为提高赔偿额度的必经之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因为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而导致不良后果。2、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用土地或房屋的业主应当特别关注并妥善保存所有能够证明相关行为真实性的证据,其中包括与对方签署的各类协议,甚至有时候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拍照以及公证等手段来获取证据。关于如何评估证据的效力,以及如何获取有效的证据,有时确实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协助,但是作为当事人,我们自身必须要具备强烈的“证据意识”。只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一旦出现纠纷,才能够避免陷入不利的境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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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拆迁拦路违法吗怎么办
    一、征地拆迁拦路违法吗怎么办假如你作为村民遇到了土地补偿款方面的麻烦,这是很常见的事情,不要着急,有很多办法可以解决。首先,我们可以选择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复议,也就是俗称的“打官司”,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有人为了土地赔偿款问题非法阻挡施工的话,那就涉及到违法行为了。不过请注意,围堵征地拆迁现场是不合法的行为,它会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我给你提供几个建议:第一,取证是很重要的。当遇到征地拆迁现场被人围住时,记得及时拍照片或视频,留存好跟这个事件有关的证据,比如围堵者的名字、车牌号等等。第二,如果你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把情况说清楚,同时提供相关证据,请求警察叔叔的帮助和保护。第三,你还可以找个靠谱的律师咨询一下,了解一下你到底有哪些权益,以及应该怎么用法律手段维护这些权益。第四,你可以向当地的相关部门(比如拆迁指挥部、住房和城乡规划局之类的)反映情况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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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建设征地红线是拆迁范围吗
    一、公路建设征地红线是拆迁范围吗首先,关于修筑高速铁路一事,请问在多大范围内的土地将被征用并拆迁以修建完毕呢。依据我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第十一条法令规定,地方各级级别的政府机构都必须按照保证公路运行稳定且节约用地原则,以及适应公路发展需求的主旨,携手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畴。对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规范,其外线边界与公路用地的外缘相接并且从那里开始向南或北方向的距离均应满足以下标准:对于国道而言,至少要达到20米;对于省道来说,不得小于15米;对应县道,不少于10米;对于乡道,不少于5米。而针对高速公路,其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界线自公路用地外侧开始向外的距离须不低于30米。至于在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桥以及平面交叉路口等区域,其建筑控制区范畴则应根据实际操作中的安全视角等方面因素进行适当定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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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胡林村征地是要拆迁吗
    一、西胡林村征地是要拆迁吗很抱歉告诉你,目前没有听说过西胡林村要进行拆迁的消息哦。我在大兴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官网上查了一下,发现这个村子正好在临空经济区的规划范围里头呢,按照计划,应该会在2025年之前随着临空经济区的发展而逐步进行开发和建设。不过截至到2023年4月14日为止,我们还没收到任何关于启动拆迁计划的具体通知或者安排。再来说说大兴榆垡西湖林吧,它坐落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是一个集休闲娱乐、观光旅游、科学普及以及生态教育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大型生态公园。二、征地拆迁事业单位有补偿吗拆迁的话是会有补偿的,不管你工作的地方是什么样的机构,一样都是有赔偿的哦!事业机构的拆迁赔偿包括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呢,就是关于拆迁时固定资产的赔偿款,包括比如说那些搬不走的土地啊,房子啊,还有建筑物边上的那个小东西,当然了,还有因为搬家造成损失的机械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得到补偿;接下来是关于业务停止的那段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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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征地内有房屋要拆迁吗
    一、公路征地内有房屋要拆迁吗高速公路的红线内,那肯定是要拆迁的呀!拆迁红线这个东西呢,其实就是政府部门在规划阶段就已经确定下来的,用以表示将要拆迁的地块所在位置的一条线。然后呢,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会根据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信息,来给那些在拆迁红线内的住户们发放补偿款,并且开始进行拆迁工作。至于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房屋拆迁范围嘛,这得由专门的拆迁部门根据用地红线等相关规定来确定了。咱们国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也明确规定了,如果因为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话,那么这个任务就交给市、县级人民政府去做吧,他们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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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州至那腊二级公路会征地补偿吗?
    一、旧州至那腊二级公路会征地补偿吗?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青苗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
    2023-06-02
    115人看过
  • 高速公路征地建设拆迁流程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流程:首先会对征地规划进行讨论和科学论证,确定了征地方案以后会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其次应当将征地规划以及补偿方案一并进行公布,最后在公布期限内吗,没有异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开始征地。一、政府征收土地需要什么流程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20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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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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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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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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