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其具体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用部分,此类费用主要是指由医院针对事故受害方所进行的必要救治所需的那部分费用,这个费用应凭据合理支付,而在案件处理完毕之后,如若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话,有关部门会按照后续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予相应的补赔;
其次是误工损失费用,如果事故受害方有固定薪资收入,他们应该向肇事者要求按照自己因为事故受伤从而导致的收入损失额来进行计算赔偿。
如果受害人并未拥有固定收入,那么就需要依据事故发生所在地区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或者同业人士的人均收入来进行计算。
接下来是住院餐补这块,这个费用需要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出外公干时所享有的餐饮补贴标准进行计算。
再来谈谈护理费用,当病人住院期间,如果护理他们的人员拥有收入的话,那就照着与误工费用相同的方法来进行计算赔偿。
但是要是没有收入呢,那么就依据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用进行计算。
还有就是残疾赔偿金,这部分费用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参照该地区人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计算的,自自确定伤残日期开始算起二十年,但是不满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则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及以上则按照五年来算。
然后是残疾用具费用,如果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械,应通过医院证明来确定相应的普及型器械费用。
紧接着是丧葬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依照事故发生地年度内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再说说死亡抚恤费用,这部分费用也是依照该地区人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来进行计算的,抚恤期为二十年,不满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则减少一年,对于七十五周岁及以上的则按照五年来算。
接下来是抚养人生活费用,按照受害人或残疾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上抚养的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数为限,但应根据事故发生所在地居民生活困难补贴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需抚养至十八周岁,对于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抚养二十年,但到了六十周岁以后,每增加一岁就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及其以上的话,那么就按五年来算。
最后是交通费用部分,这部分费用要参照事故当事人实际所需费用来计算,并凭据合理支付。
此外,住宿费用也需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级公务员赴任公干的标准进行计算并据实支付。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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