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寿申请安置房的办理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2、《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
3、《常德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常建通〔2012〕113号)
收费标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收取费用
办理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等。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2万元以内。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救助和捐赠收入等;
3.在申请当地乡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4.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地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个体经营者须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且有效存续;
5.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须有组织(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新就业人员是指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人员。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工作,退养在汉的国家、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单身人员或已婚未分户家庭可单独申请,也可共同申请(合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
(二)下列对象不纳入保障范围: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申请所在地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住房资助能力是指有2套50平方米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2.因在申请当地转让自有房产(住房面积人均超过15平方米、生产营业用房价值超过10万元)不满5年、离异或其它变故造成新的住房困难不满1年的。
3.不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为主要居住、工作地的。
办理时间、地点和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办理地点:汉寿县房管局
联系电话:0736-2861421
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县住保办提出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书面报告。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的,申请人也要分别填写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5.住房证明(含直系亲属住房证明)。
6.收入证明。城镇家庭申请人无工作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证明,退休人员提供社保证明或退休证明。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及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体经营者提供最近6个月税费缴交凭证。
7.单位统一申请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
8.引进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或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相应证明。
办理流程
1.受理。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由就业或常住场所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受理人员收到申请资料时,对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审核。由申请人就业或常住场所所在地乡镇(区)初审,初审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受理单位在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初审单位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县住保办(政务中心窗口)。县住保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进行登记,联合县人社、工商、税务、民政、房管等部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的对象报县住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复审或终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初审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
3.轮候。对终审通过的对象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公示异议经核查属实的,由县住保办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数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受理单位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终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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