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诉讼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一点都不错。如果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很好的保存证据,在诉讼中拿出“掷地有声”的“无可辩驳”的证据,无疑将对法官采纳、支持你的诉讼请求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那么,在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我们应当怎样取得和保存证据、资料呢?一、病历资料的取得和复印、封存;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抢救、治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是客观反应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效果的工作记载。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资料始终处于证据的最重要的地位。是医疗纠纷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关于病历资料谈几个相关的问题:如果作为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可能全部给你复印!因为按照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资料是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主观病历是不能够给患者及其家属复印件的!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疑难、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通俗些讲,就是由每一个医师,带有“主观分析意见”的病历资料,是主观病历,不允许复印。其余的都是客观病历,都允许复印!在这里有一个时间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随时要求医院复印病历资料。如果患者是在危急情况下,正在实施抢救的,按照我国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应当在抢救结束后的6小时内补记,并且加以注明。除此之外,患者及其家属是有权利取得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及其家属在取得的病历资料的复印上,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通过情况下,在复印病历资料的首页(一般是入院病历首页)加盖一个完整的机构公章;在全部的病历资料上加盖一个或者数个骑缝章!如果病历资料已经整理入病案室,则该病历资料应当是装订完整、标注页码、加入了封面和封底的成册的病历。为保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人为修改、删除、伪造病历资料的问题。医患双方都可以要求,封存该病历资料!封存病历资料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由医疗机构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交原始病历资料(是全套的病历资料,包括主观和客观的病历资料)。由患者及其家属查看该病历资料,在确认该病历资料完整、没有伪造及篡改后,认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就可以由医疗机构取一个大牛皮信封,将该病历资料放入其中。大信封的两侧封口及中缝都用纸带黏贴。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患者家属共同在封条的边缘写上名字和日期,并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病历资料封存完毕后,仍然将其放置在医疗机构内(通常是医务科、病案室、医疗纠纷办公室等)。待双方进行医疗诉讼、医疗事故鉴定时,由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依法调取该病历资料!在这里同时提醒您,在封存病历资料前,应当先复印该病历资料!否则,拆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复印的,要将该病历资料再次封存。对您的取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患者正在治疗、抢救中,需要继续使用该病历资料,无法封存的。而患者及其家属又想防止修改、伪造病历资料,及其封存的!法律也同样做出了相关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将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封存,复印件在封存前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封存病历资料复印件的程序与前述相同。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医院的主观病历在诉讼中可能对我们更为有利。我们怎么才能够取得呢?是否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凡是被法院调取到法庭的病历资料都是可以被对方取得的,也就是说,在医疗诉讼第一次开庭后,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通过法庭复印并取得主观病历资料的!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同时规定,主观和客观病历资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这里我也提醒各位患者及其家属,由于主观病历,是每一位不同的医师对于同一患者进行的分析,带有自己的主观看法和倾向,与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式、方法、用药存在差别;病程记录、主任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危重病历讨论、死亡病历讨论等等,通常是多位医师个人意见的总汇,并不代表最终的诊断和治疗方案,所以,以此为证据提交法庭,往往被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不如客观病历的证明力强!在取得相关的病历资料后,应当及时找专业医疗律师对病历资料进行分析,从中甄别病历的证据价值和确定诉讼思路。二、现场实物的取得和封存;如果患者是在输血、输液治疗过程中,短时间内立即出现危急情况的,或者患者及其家属高度怀疑输液制品的质量和进货渠道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取得现场的实物证据!如果是血液制品的,包括:全血、成分输血(血红细胞、血小板等等)、血液人工制成品(白蛋白、免疫球蛋白等等)、血液替代品(706代血浆、血代等等),在输液袋的袋口上往往有许多管状的小管,这些小管就是为了取样准备的,即使整袋的血液输注完毕,这些小管子里面也储存有一定量的残余液体。这些液体就可以作为日后医疗鉴定之用。血液制品往往是低温保存的,对温度的升高比较敏感。因此,在取得了输血袋后,应当及时低温保存。如果没有低温保存条件的,可以及时要求法院或者医疗机构保存。在血液袋的封口或者小管子上黏贴由双方签字的小胶布条,如果怕见光分解的,要内衬黑色的塑料袋。如果是输注药物的液体的,现在的输液容器多数为250ML或者500ML的玻璃瓶,患者及其家属,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将该玻璃瓶封存。在有穿刺点的橡胶瓶塞上用无菌棉覆盖并用小胶布条密封,或者封存于牛皮纸信封内。双方在其封条或者包裹物上签字,由医疗机构保存,需要低温保存的,应当及时低温保存。如果药液怕见光分解的,要内衬黑色的塑料袋。如果输液制品为塑料袋包装的,封存方法与封存血液制品方法相同!药物及其血液制品的检测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且由最终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三、尸体解剖及其处理;如果患者的死亡原因不明确的,为明确患者死亡的原因,建议死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查找医疗过错行为的存在。为日后的医疗纠纷诉讼及其鉴定提供法律依据。通常尸体解剖的时间安排在患者死亡后的7天内,如果有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到14日。如果还想再延长尸体解剖的时间的,应当寻找具备极速冷冻条件的尸体保存机构。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尸体的组织和结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失去尸体解剖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建议死者家属及时做出尸体解剖的决定。不要因为错过尸体解剖的时间而丧失了胜诉的有利证据。尸体解剖机构,可以是当地医疗机构的病理科室,也可以是当地医学院的解剖教研室,或者当地司法系统(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法医。如果在当地没有尸体解剖机构,或者不具备尸体解剖检测能力的,或者由于当地尸体解剖机构需要回避不能够进行解剖的,可以到异地聘请专家到当地做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机构做完尸体解剖后,会出具尸体解剖法医学报告书,该报告中会详细列明,尸体解剖过程中法医所见,及法医学解剖鉴定结论。该报告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尸体解剖从医疗技术上讲,并不存在障碍,而现实的障碍是,死者家属对尸体解剖的看法存在很多“封建观念”。认为对尸体进行解剖很不忍心,或者对不起自己的“亲人”,但是,事实上如果不做尸体解剖,不能够明确死亡原因的,死者家属怎能为死去的亲属讨回公道?怎能够对得起死去的亲人呢?通常人们认为,尸体解剖将会把尸体“大榭八块”,死者将面目全非。其实,这恰恰是死者家属对尸体解剖的不了解所造成的误解!在尸体解剖技术规范中规定,在尸体解剖完成后,应当将尸体器官逐一还纳,并缝合解剖切口!也就是说,死者家属得到的尸体解剖完成后的尸体,仅仅是看到多了几条缝合口而已,绝对不可能还给死者家属一堆“残肢断臂”!另外,对于死者比较重要的病理组织,解剖专家将切除少许组织,制作成病理切片保存。该切片可以长时间的保存,并且可以客观的反应死者的病理变化。有极高的证据价值!如果当地的病理专家不能够分析出病理结果的,还可以拿着这些切片到外地寻找专家查看!通常情况下,医师都是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做出诊断的。但是,由于病理切片是从细胞形态学的角度分析病理变化和病程进展,因此,病理切片报告拥有最终的诊断“决定权”。在临床上所有的诊断结构都以病理报告为准!除非看切片的医师水品有限,不能够正确的做出报告结论。除此之外,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推翻病理诊断结论!如果死者家属由于种种的原因,不同意或者不能够进行尸体解剖的,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死者家属的原因造成不能够做尸体解剖的,死者家属在诉讼中将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死者家属虽然高度怀疑死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在医护工作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错误行为造成的,但是,由于没有做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死者死亡的原因,无法说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医院存在这样那样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的!因为死者家属的怀疑都是建立在“猜测和推断”上的,不可能拿出直接的法律证据!没有让法官直接信服的证据,诉讼请求被支持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从这一个观点看,医疗诉讼胜诉的关键不在于诉讼中,而在于诉讼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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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关键是保存证据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5先生的儿子今年大学刚毕业,不久前因患咽喉炎在一家医院挂盐水。谁知刚挂了几分钟,林先生的儿子突然大叫一声,跌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方称“属于意外,医院没有责任”。林先生全家悲痛万分,却不知道该怎么办。律师建议:在遭遇医疗事故后,如何有效维权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林先生首先要查明儿子死亡的原因,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及时进行尸检。应要求医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尸检,该第三方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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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保存医疗纠纷证据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30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如果纠纷涉及到输液过敏、药品变质、输液过快、输液瓶内异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现场实物,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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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医疗事故纠纷证据需要什么证据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301、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还应注意运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收集证据要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严禁刑事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还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例如,对被害患者的隐私不能随便泄漏,以避免造成对其不应有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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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造成的医疗纠纷怎么保存证据?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7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之后再由双方共同指定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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