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基本原则怎么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09-07 21:38:22 496 人看过

一、工作的基本原则怎么写?

1、以职定岗原则。调整、增设岗位,实现权、责、利的有机统一。

2、分工负责原则。各项授权业务实行受理、审批、执法相分离,确保职能办公室运行权限的合理划分和相互制衡。

3、条块结合原则。进一步理顺各职能办公室之间、职能办公室与各工作片之间的关系,加强工作衔接,实现协调、统一、高效。

二、职场工作原则是什么?

1、做事有原则

做事也有做事的原则。

同事中,难免的有的时候会存在利益共同体或者小团体的情况,做事的原则就是不要触犯大多数人的利益,当然,违法乱纪的情况除外。

做事的原则,从总体上来看就是要让自己的事情做得完美的同时,不成为墙头草,遇到其中的利益人的时候就随波逐流,这样的情况会非常危险的,这样的危险来自于对于不同人的了解和认知上,你可能还不了解其中的一些人,有可能会被居心不良的人给利用了,这是很可怕的情况。

能力范围所及的事情,不要推脱,尽全力去做,能力不及的事情,不要勉强,勇敢告诉对方,你或者不是最佳人选,切忌不可以盲目答应别人的请求,否则别人认为你是在帮倒忙,到时候,你后悔恐怕也来不及了。

2、控制情绪

在职场里,随意暴露自己的职场情绪并不是明智的选择。

这样会让大家觉得你很low,不值得深交,到时候恐怕就不好说了。

不过,也不可以丝毫没有自己的脾气,也不要随便就给别人留下个万能胶的评价,落人口实也不是好事。

不该发的火不发,不该忍受的情绪不忍受,恰到好处,适可而止。

既不能别人觉得你好欺负,也不能让别人认为你是个软柿子,否则捏一次以后,你会被大家经常捏的。

如何把握这个度呢?要么不发火,要么发一次让大家记住你。

3、充分尊重别人的隐私

现在文明社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也都应该尊重别人的隐私。

隐私不仅仅表现在工资、婚姻、家庭、还有个人生活上,还更加应该知道,别人不愿意提及的有些事,也不要轻易地去揭开别人的伤疤。

当你无意识地触碰了别人的隐私的时候,你要明确地知道你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是什么,最起码地给对方表达你的歉意。

既然不是故意的,对方也不会过多计较太多,但同时也给了你自己提了个醒。

4、便宜不要白占

很多人都喜欢占便宜,但这个问题我们在职场中一定要非常的注意。

因为很多时候我们可能会出现捡了一点芝麻好处,最后却是丢了西瓜的情况。

俗话说得好,天上不可能会突然掉下来馅饼,所以我们很多时候占便宜可能会伴随着很大的风险。

但有些人还想去占一些便宜,因为他们总想着自己可能是那个比较幸运的人。

现在很多时候正是因为人们这样的心理导致一错再错,最终还会造成了不可去挽回的后果。

我们要始终相信只有付出才可能得到,只要有便宜可占的基本都是一个骗局,我们不能自己往里边跳。

5、感情的事,不能帮

如果我们是一个热心肠的人。但我们在生活中也要注意有些忙,我们是否应该去帮。

如果发现身边的人在感情上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慎重考虑,不要随便去帮忙。因为很有可能出现帮倒忙的现象。

那个我们有时候去帮忙都是出于好奇心,如果我们抱着这种心态去帮忙的话很容易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

甚至可能同事还以为我们在嘲笑他,冷落他多管闲事。

所以在工作中,如果我们碰到这样的问题一定要注意,不要随便去帮忙。

甚至可以说在感情方面,我们有时候可能也没能力给别人提供任何帮助。

6、守住道德的防线

不是所有人都是守法的公民,也不是所有人都守得住道德底线的人。

不过,作为你自己,在职场里混,要守得住自己的道德底线。

比如有人给你行贿了,因为你的能力出众有人愿意和你一起合作啦,或者有人愿意和你一起做项目了,这些你都要留心。

这些是不是想通过你手中权限来捞取某些利益的人呢?

如果你还不能判断这样的事情是否可以做,那么你就考虑清楚,这样的事情在你看来是不是已经违背了道德的底线了?

这么做的目的不是有些事情完全不可以做,而是你要清楚的是,有些事情,打破道德底线去做的事情,一定会受到道德审判的。

这和法律还不一样,有罪以后你可以通过服刑来得到原谅和饶恕,而得到审判是在自己内心的。

7、内部问题内部解决

作为员工,难免与公司产生摩擦,但是,有问题不怕,可以向领导反映,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甚至是以离职作为终结。

但是,在问题没有解决时,大肆宣扬问题,公开与公司的矛盾,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自己今后在公司的发展。

而下一家公司在知道这些事情时,是不敢录用或即便录用了,也不会重用。

8、不要给任何人设圈套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有哪些?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于解决用工纠纷,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律法意义和社会意义。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2、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

3、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5、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6、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的意志,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再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而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如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等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用人单位也非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养老等劳动保护,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公权利对雇佣关系的干预相对较少。

7、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例如某电器厂为打扫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临时请几个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打扫清洁卫生,约定报酬每日80元。劳动过程中一劳动者在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双方为赔偿问题而产生纠纷。这种情况下双方所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因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虽然劳动者与该电器厂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他们这种关系不具备长期、持续、稳定的特点,是以完成某一任务为目的,事完即结束的临时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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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17
      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禁止发包方与承包方联合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建筑工程发包实行以招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关于工程发包原则有哪些规定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