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检
监[
]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算。特通知你单位执行。
此致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院印)
注: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时使用。
二、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本文书时应告知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送达本文书第三联时,应告知执行机关在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会见其他人员之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三、对犯罪嫌疑人由拘留或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的,除制作本文书外,还应同时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
四、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向犯罪嫌疑人宣告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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