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哪些告知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8:35:24 494 人看过

一、医疗机构有哪些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亦称为说明义务,主要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这种“告知后同意”的义务不仅仅是一种伦理上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及设备技术状况方面的情报。例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资质、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等级、类别、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既往医疗效果等;

(二)患者的病情状况。例如,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病因、病理、病情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等;

(三)诊疗护理方案情况。

例如,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方案、可能采用的各种治疗措施的内容、通常能够达到的效果、可能出现的风险等;医疗机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尽到特殊说明义务;

(四)告知替代方案,是指一旦预定的诊疗方案无法采取或者失败,而应当采取的补救方案或候选方案;

(五)转医或转诊提示情况。

二、医疗机构是什么意思?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的分类有哪些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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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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