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不认可时应如何处理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0 20:16:44 347 人看过

一、对鉴定意见不认可时应如何处理问题

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二、对鉴定意见不认可重新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1.重新鉴定,申请应提交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书一般提交给负责该案件的部门,具体就是交给承办案件警官。

2.如果经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则要重新鉴定申请人自行承担。

3.申请重新鉴定时,办案机关会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对其提交的原鉴定结论不予采用。

4.伤情重新鉴定,可以在接到伤情鉴定结论书后,法院判决前,随时提出;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几日内重新鉴定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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