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未经同意被转载海口一网友状告网站侵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0:50:16 357 人看过

近日,海南省高院对一起网友状告网站侵犯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网站因未经作者同意转载其博客文章,被判决赔偿100元稿费,并支付其维权的合理支出700余元。

博客文章被转载,网友状告网站

很多网友都会在博客上发表文章,阿兰同样如此。所不同的是,阿兰在博客发表的文章有一定的关注度。阿兰从2008年起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文章,引起不少粉丝的关注。2012年,阿兰发现自己写的一篇文章被省内一家网站转载,该网站转载的文章并没有署上她的名字,这让阿兰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在搜集了相关的证据后,阿兰向海口中院起诉维权,并以该网站侵犯其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站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向其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合计10000元。

阿兰诉称,被告网站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擅自转载她的原创文章,只是将文章的标题和小部分内容加以修改,没有署上她的名字,在页面中传播广告谋利。

法院认定被告网站侵犯文章作者著作权,应担责。

为什么被告网站在转发阿兰的文章时没有署她的名字呢?原来,该网站并不是直接从阿兰的博客进行转发,而是通过另外一家网站间接转发,而另外一家网站同样没有署阿兰的名字,所以被告网站转载该文章时也没有署阿兰的名字。

被告网站称,阿兰的文章涉及低俗内容,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作品。另外,阿兰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也未声明过不得转载,该网站未署作者名字也不存在故意,而且后来因为内容的问题已删除了涉案作品,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请求法院驳回阿兰的诉讼请求。

海口中院认为,根据阿兰提供的注册博客并发表文章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真实身份,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博客上发表的文章可认定为阿兰所写,阿兰享有文章的著作权。被告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涉案文章且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犯了阿兰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终审:网站支付双倍稿酬100元及网友维权开支

海口中院认为,为了体现对侵权行为的惩戒,该网站应按阿兰获得报酬款项的两倍计算损失数额,一审判决该网站赔偿阿兰100元稿费,并支付阿兰在维权的过程中合理的开支共计700余元。阿兰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被告道歉等。对此,被告网站辩称,涉案作品有低俗内容,也无任何一家正规出版社出版过涉案作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阿兰的上诉。

海南省高院认为,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客观上阿兰未能充分证明其作品的文学价值和思想价值,一审法院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原创作品每1000字30-100元的规定,认定被告网站对使用的阿兰作品应按每1000字50元计算稿费,并按2倍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另外。另外,起诉前被告网站已对涉案侵权作品作了隐藏处理,且其侵权的主观故意程度较轻,以双倍稿酬的财产赔偿方式已足以弥补阿兰的损失,一审法院无需再作赔礼道歉的认定并无不当。

日前,海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判令被告网站向阿兰支付双倍稿酬100元,并向阿兰支付维权过程的合理开支700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网络作品同样享有著作权

陈剑律师指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作品同样享有著作权,作品无论是通过传统媒体还是通过互联网发表,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特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随意转载、转发他人的文章或其他原创作品,可能会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如果未经作者许可进行传播的,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16: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权行为相关文章
  • 未经准许网上擅自转载小说作者状告"南京掌门"
    因自己所写的小说《小心女人》被“百阅网”转载,该小说作者丁先生将网站的经营者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11月1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起因:未经作者许可擅载小说家住吉林省的丁先生诉称,是小说《小心女人》一书的作者,并在吉林省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该书由珠海出版社于2005年5月出版。而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他许可,擅自在所属网站百阅网(http://www.byread.com)上以《被女人玩弄》为名刊登并供用户下载该书内容,且未支付报酬。此外,同济大学所属网站在其BBS论坛上也擅自转载和链接了南京掌门科技有限公司登载的该作品内容,经丁先生通知后仍未删除。丁先生认为,由于掌门公司和同济大学的行为侵犯了他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主观过错明显,遂将上述两单位列为被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掌门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
    2023-06-05
    165人看过
  • 下载黄色交友网站被咋骗怎么办
    一、下载黄色交友网站被咋骗怎么办1.对于网络诈骗事件,建议您立即采取报警措施,避免与网络欺诈者再次接触以防遭受二次侵害。2.考虑到损失的控制,请尽速与相关银行或者快递服务公司取得联系并寻求支持。3.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妥善保管,尤其是作为受害者的各方需要充分保留所有相关证据。4.确定报案的准确地点,您有权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际发生地以及嫌疑人的居住地址进行报案,这意味着无论身处何地,您都有权利在当地报案求助。《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遇到黄色诈骗对方会发通讯录吗若在互联网上不幸遇到此类诈骗行径,可通过登录“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对
    2024-04-05
    174人看过
  • 如何认定网络转载侵权,网络转载侵权如何处理
    一、如何认定网络转载侵权认定网络转载侵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文章禁止转载的肯定侵权,未禁止转载但未支付报酬的也算侵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你,在网上发表文章时作出了不准转载的声明,其他网站转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虽然没有作出不准转载的声明,但其他网站转载时没有支付报酬,也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二、网络转载侵权如何处理网络转载侵权处理方式,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2022-07-18
    148人看过
  • 被指童真不再刘星状告网站侵权索精神损失被驳
    资料图:张一山中国法院网讯电视剧《家有儿女》中“刘星”的扮演者张一山,因不满中国娱乐网刊登其写真照片,标题中还带着“性感、半裸”、童真不再等字眼,遂以北京天海川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川公司)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此案。原告张一山的法定代理人诉称,2008年7月7日,被告在中国娱乐网的肉色栏目中刊载了标题为“张一山性感半裸写真‘刘星’日渐成熟童真不再”的文章,上述文章中使用了4幅原告从未公开发表过的照片,署名为“来源:中国娱乐网”。被告刊载上述文章及使用这4幅照片,并未经过原告的许可。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从未公开发表的照片在中国娱乐网的肉色栏目中刊载,并在文章标题中使用性感、半裸、童真不再等贬损、侮辱性字眼。原告尚未成年,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且,中国娱乐网作为中国最大的娱乐网站
    2023-06-05
    227人看过
  • 网站图片被控侵权,网站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不侵权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
    2023-04-13
    176人看过
  • 未经许可转载文章
    未经许可转载文章经济时报起诉中国金融网侵权作者:廖海征发布时间:2009-02-0616:09:42中国法院网讯日前,因认为中金网媒(北京)数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转载了中国经济时报社刊载的大量文章,中国经济时报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原告诉称,被告使用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享有著作权之财产权的作品应当取得原告同意并支付报酬,但被告在原告向其多次协商情况下一直采取拖延的态度,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一定损失。据悉,金融网网站上刊登了大量的涉及财经方面的文章,均系原告报社记者撰写并在该报上发表,且当前众多网站在上传、转载一些文章时,不予署名并支付报酬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种情况当引起重视。据悉,因同样原因同时被起诉的还有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3-06-05
    115人看过
  • 称擅自将论文有偿下载5博士状告数据公司侵权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五起博士状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这是万方公司在北京遭遇大量诉讼后,上海法院受理的首批此类案件。这五起著作权纠纷案的原告均为博士,而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国内知名的数据库制作公司,公司网站提供大量的论文检索及下载。这五起案件的原告诉称:《晚清小说与近代商业社会》等五篇论文是原告享有全部著作权的博士学位论文,且多未发表,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万方公司擅自以扫描录入的方式制作成电子文本,收录在其制作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内,并通过向全国各高等院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出售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方式在网站上提供浏览、下载服务,牟取高额利润。原告认为,万方公司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复制、传播、销售论文的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要求万方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制品并在其网站和《法制日报》上公开
    2023-06-08
    86人看过
  • 网上转载是否侵犯版权?什么样的文章可以转载
    网上转载是否侵犯版权?在过去,什么样的文章可以转载被称为版权,因为它主要针对出版物。现在有网络文章、电子作品等,所以也叫版权。版权的本义是复制权。所有没有版权的作品都可以自由转载,因为版权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没有原创性的作品不能构成版权。因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应当包括在内;当前的新闻不能形成著作权,转载问题不大关于转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转载、摘编,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外,什么样的文章可以转载?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报道的简单事实新闻。简单的事实新闻不受版权法的保护。转载时事无奖励2;然而,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例如,我欢迎转载,但我们应该保留链接和来源,否则我们不能转载。有这样一种说法。
    2023-05-07
    142人看过
  •  赌博网站被骗如何维权?
    在互联网上赌博并损失钱财时,可以先向警方报案。但需注意,警方不一定能够成功追回损失。因为赌博行为本身就是非法活动,一旦报警,警方可能会对其进行处罚。涉及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如果是开设赌场,则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在互联网上赌博并损失了钱财,可以首先向警方报案,但需要注意的是,警方不一定能够成功追回损失。因为赌博行为本身就属于非法活动,一旦报警,警方可能会对其进行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涉及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第二,如果是开设赌场的,那么需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 赌博被骗怎么办:报警or报案?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被骗,应该及时采取行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选择报警或者报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赌博诈骗,可以
    2023-08-18
    451人看过
  • 网站提供《七剑》下载被判侵权赔偿18万
    因在网上提供电影《七剑》下载服务,网站域名注册人和经营公司被电影制作公司告上法庭。2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鼎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原告XX公司是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发行权及其他收益权人。2005年6月,XX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签订为期一年的《七剑》使用许可协议,授权文联音像出版社在网络环境下传播该影片。2006年5月,XX公司有关人员发现被告网站的武侠电影栏目中有《七剑》下载服务,随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XX公司对发生在我国内地的侵犯《七剑》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享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被告派特公司是涉案网站经营者,在未经《七剑》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XX公司
    2023-06-08
    476人看过
  • 网站是否可以转载其他领域的文章
    一、网站是否可以转载其他领域的文章这个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是为自己学习欣赏而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
    2023-06-19
    228人看过
  • 转载书本上的文章到网络是否侵权
    一、转载书本上的文章到网络是否侵权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对没有得到书面许可的内容擅自发布或者修改,都属于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
    2021-12-30
    282人看过
  • 网络转载:转载的文章拥有著作权吗?
    对于转载很多人都认为其侵犯了自身的权利,认为转载过后就没有了著作权,至此导致了很多人想不让别人转载其文章。对此,作为作者的或者文章发布平台的网站,在文章转载过后是否还有著作权呢?首先来看看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每个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的所有人为该作品的作者。作为转载的文章是不是作品呢?是不是都拥有著作权呢?1、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
    2023-06-07
    489人看过
  • 网上的原创文章被转载如何维权
    网上原创文章被转载如何维权这个目前来说很常见,方法的话您可联系对方删除或要求对方发布网站的管理者删除,不然您有了相关证据之后可以起诉他。如何维权在维权之前首先需要能够证明,文章原创作者是你本人。转载的文章肯定发布时间是晚于您作品发布的时间。当别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固态化的网页被转成了图片,标上了时间戳。然后申请司法公正即可。通过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书,主动联系侵权者进行删除,或者是直接通过法院进行起诉。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本身的权益。维权能否成功主要是看取证方式,和时间戳记载的时间。如果别人的时间早于您的时间,无能为力了,肯定维权不成功。转载注意事项转载文章,最好是征求原创作者的允许,或者是通过付费的方式购买转载权。如果联系不到原创作者本人,需要在文章的开头或者是结束,署上原创作者的名字,注明转载自何处。如果作者本人要求留超链接的。必须要留上超链接。这样才能减少被追责的风险。为什么这么多人转
    2023-06-13
    399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侵权行为
    相关咨询
    • 如何寻找未经网友同意可以转载的著作权文章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3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将其网络作品在所属地区的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著作权登记对于明确著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纷争、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
    • 某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他人的文章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4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对此需要考虑转载主体营利与否,转载主体影响力大小等等。 (2)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信息影响的大小不同,转载主体的审查义务也不同。 (
    • 网络图片转载被告侵权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8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 公司网站有转载一文章,,让人告了,侵权,这种事严重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5
      网站存在有主动性侵权和被动性侵权两种类型,一般来说,网站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赢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因此,它是非法的。
    • 公众平台网站转载文章还会受到侵权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20
      1、公众平台上,没有经过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许可转载别人的文章会造成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