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8:45:19 7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3)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4)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能实现占补平衡;

(5)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土地复垦费用标准和安排情况符合要求;

(6)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

(7)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办理材料

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现行镇级以上的1:10000的规划图,并加盖公章。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最新的镇级以上的1:10000的现状图,并加盖公章。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需提供

按列入规划申报用地预审的项目,需提供。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的补划内容)。

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备案类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批复备案文件;审批项目建议书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网址:http://cy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受理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同时出具《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纸质材料与电子报件一致的承诺函》。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的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国土资源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国土资源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的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国土资源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文化广场北侧人社大楼1楼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第1款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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