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对审判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有权依照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审判录音录像。人民法院还应当为上述人员依法查阅审判录像提供便利,如审判程序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等。因此对于离婚案件,法院还需要全程录音录像。离婚案件当事人也有权观看和复制审判录像。然而与其他案件不同,大多数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大多数案件不会公开审理,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庭审直播网络收看庭审直播。因此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审判录像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具体由法院审批,根据法院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然,法院应该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流程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开庭审理前,书记员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等。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最后审判长宣布闭庭,各方等待法院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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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是指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作的能反映开庭审理活动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制作法庭笔录,应当按照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顺序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庭审的全部过程,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由书记员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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