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1:31:30 422 人看过

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居民之间、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之间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第四条修改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必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限制。

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愿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以及住房安排等协议事项。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告知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从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六、对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6: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复婚相关文章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沪工商注[2005]7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已经2004年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1〕526号)同时废止。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的通知》(沪工商经〔2002〕299号)的要求,为了确定工作规范,形成良好的长效管理机制,从而更好地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做好“源头”控制,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将“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界定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提请解释“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函〉的复函》(沪府法〔2000〕48号)精神,
    2023-06-07
    146人看过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增加一款列为第四款:“单位购房入户对象应当是本单位员工(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个人购房入户对象应当是购房者本人(或随其共同生活的亲属)。”二、第九条增加两项列为第(四)项和第(五)项:“(四)单位购房办理入户对象应提交入户人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书;(五)单位和个人购房办理入户有亲属随同入户的,还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三、删除第十一条,其后条款依次顺延。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1996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
    2023-06-10
    391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条件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的高龄无保障老人是指:1、年满70周岁;2、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具体情况以原始户籍记载为准。3、解放后建立户籍制度以来,为本市城镇户籍(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除外);4、未享受本市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养老等待遇以及外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二、办理申领手续及所需提供的材料高龄无保障老人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具体相关事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2023-06-09
    74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食品安全管理采取如下措施:一、凡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来自同一产地的该品种食品采取限制进入本市的措施。二、单位销售蔬菜、生猪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生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023-04-24
    50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向耕地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在耕地上建坟和擅自取土、采石、采矿、挖沙、开挖鱼塘等破坏土地资源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罚款。非法牟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修改为:“未经批准向耕地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在耕地上建坟和擅自取土、采石、采矿、挖沙、开挖鱼塘等破坏土地资源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罚款”。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罚款、没收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没收款的
    2023-06-10
    195人看过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失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修正)修改决定经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二、新增第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其他条款依次顺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公告为配合全省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对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行业主体登记管理,促进海南旅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特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旅游局《关于做好全省旅行社规范登记工作的通知》向社会以予公告。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修正)(1996
    2023-06-10
    59人看过
  • 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第59号令(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三、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2023-06-09
    410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沪府发[2004]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探索和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监管新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作如下决定。一、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出发,调整现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在“采取分段监管为主”的工作基础上,逐步实现由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二、按照确定预期目标,制定阶段方案,分步推进实施的原则,对本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职能作适当调整。将现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包括餐饮业、食堂等)以及保健食品(包括化妆品,下同)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职责,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现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除保健食品以
    2023-06-07
    426人看过
  •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注】(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全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赋予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第三条(登记范围)本市范围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码登记手续:(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经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四)经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沪机构;(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2023-06-09
    450人看过
  •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二、在第三条“保护文物古迹”后增加“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级有关部门,柯城区、衢江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在“年
    2022-04-16
    490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补偿贸易的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一、补偿贸易,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时提供某些原材料,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引进技术、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返销,或以所得加工费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和原材料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二、开展补偿贸易业务,要着眼于加快本市工业技术改造,发展出口商品生产,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凡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承接这项业务。三、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引进技术、设备所生产的产品返销对方,进行直接补偿。直接补偿确有困难,或者以其他产品偿还对我扩大出口更为有利时,在不影响规定的调出任务的前提下,也可用该企业所生产的其他产品进行间接补偿。用于间接补偿的返销商品,属于中央管理的(包括统购统销商品、国家统配物资、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直接经营和统一成交的商品)要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属于地方管理的由市进出口办公室会同市计委批准,其中属于全国协调成交的出口商品,按有关
    2023-06-07
    177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医保局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市红十字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
    2023-06-07
    175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控本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二、在2004年4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商品住房的预告登记并已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在2004年5月31日前提出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申请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原规定受理。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2023-06-10
    67人看过
  • 上海市著作权的登记管理
    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制度。”该条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不论作品是否登记,其著作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依法受到保护。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应向市版权局或者其指定的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出版物等复制品;二、公民身份的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的证明;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作品经登记后,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市版权局对登记的作品应公告其著作权人和作品名称。作品经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登记:一、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二、已登记的作品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并不是对所有作品而言。对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管理,必须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2023-06-08
    491人看过
换一批
#结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复婚
    词条

    复婚的流程与初次结婚基本相同: 首先,当事人应当准备好以下材料: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三张两寸红底的免冠合影照片、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证或者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 其次,准备好上... 更多>

    #复婚
    相关咨询
    •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办理时限: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0
      (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 可以在上海市民政局信息网上办理结婚登记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3
      不能在网上办。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
    • 上海市民政局网上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6
      不能在网上办。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
    • 想问问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如果有朋友遇到合同方面得事情,首先要依据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来判断这份合同是否符合规范,有没有满足有效合同的标准比如说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
    • XX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单位管理办法》的决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rttttt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屋拆迁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拆迁办有权责令改正,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