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愿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42:45 429 人看过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所得经营;(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一方人身伤害的其他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仅属于夫妻的财产(4)一方的生活用品(5)应当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该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婚前财产,应当分别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单独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的,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需要赡养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索取赡养费

第二十一条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孩子有义务赡养父母。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能工作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禁止溺水、遗弃和其他杀婴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歧视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歧视。继父、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祖父母有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孙子、孙女,其父母已经去世或者父母不能抚养的。负担得起的孙子、孙女有赡养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负担得起的哥哥、姐姐有赡养父母死亡或者不能赡养的弟弟、妹妹的义务他们的父母无力抚养他们。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和生活婚后生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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