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2、变更后的举办者为个人,则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变更后的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则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4、变更后的举办者应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办理材料
由原举办者提出
由原幼儿园召开
原件
由现举办者和原举办者签订
现者举办者和房东签订的合同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3份
需提供A4纸彩色图片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去修改
到公安机关办理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进行注册。
2.注册完后登录
3.在线填写业务单后上传电子资料
4.自行打印业务受理回执
5。持回执到窗口确认
6。窗口人员出审核并按要求出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阳东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后第二个工作日将受理材料提交到教育局基教股,基教股接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并制作核查报告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局班子会议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东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领取变更批准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东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江市阳东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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