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人庭审中不当发问怎么制止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有不当发问的,公诉人有权请求审判长进行制止,终止该问题的询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三十八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
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二、辩护人不当披露是什么
所谓不当披露,是指在法庭调查或者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披露了不宜公开的、不利于司法机关工作或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利益的事情。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除应依法提出在定罪量刑上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和意见外,还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国家秘密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律师保守秘密的各项要求,对于因履行职责而了解到的各项保密材料,辩护律师不应向外界透露。不当披露主要包括:
一是国家机密。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宪法义务,作为正义的守护者,辩护律师更应该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不公开审理,涉案的辩护律师也应严格防止国家秘密的泄漏。尤其在调查取证或法庭论辩中,切忌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引用国家尚未公开的文件、数字或者某种事件作为论据。
二是侦查手段。辩护律师可以指出侦查上的失误,但无需叙述侦查过程,更不宜从侦查手段和方法上为被告人辩护,否则会泄漏侦查秘密,给相关侦查人员或以后的侦查工作带来难以预期的损失。譬如辩护律师在发问或者辩论时应当充分注意到警方线人或者卧底警探的保密问题。
三是案卷材料上的信息。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会了解到有关被告人、被害人的照片以及其他私人信息,对此要严格保密,不能泄漏,否则就犯了“不当披露”的错误。
四是举报人、检举揭发人要求保密的事项。举报人、检举人的姓名以及他们要求保密的事项,务必做到保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泄漏出去。律师既要利用举报人、检举人所提供的材料或线索,又要做到别人无法猜测到提供线索或材料的人。
五是当事人的隐私、经济秘密。在论辩中,如果案件确实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在不提不足以证明论题时,只能模糊处理,一语带过为宜,不可以尽兴发挥。在经济案件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对涉及到的经济保密事项,如科技设计图纸、生产配方、重要数据以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均不得向外披露。
三、辩护人发问基本原则
(一)明知故问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什么要发问?其实,发问的意义不在于探寻未知问题,而在于展示已知问题。对于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坚决不问。庭审发问环节,一旦出现无法掌控的回答,可能会完全打破辩护律师的计划和庭审节奏。
另外,辩护人在询问同案犯时,应当考虑到同案犯之间,可能会相互推诿,询问证人时,应当考虑到证人可能无法抗拒庭审带来的心理压力,而无法作证等意外情况。
(二)有的放矢
这说的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要问什么问题?发问不是孤立的环节,而是要配合整体辩护思路,有目的、有方向、有层次、有结构的设计问题,不要面面俱到。
辩护律师根据前期阅卷情况,找出一个辩护方向,确定两、三个辩护要点,设计一、二十个问题,比较合适。如果发问过多,容易让审判长失去耐心,尽量在开庭前和审判长沟通好。
(三)简洁明快
这说的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该怎么发问?提问问题要条理清晰,语言简洁,不拖泥带水,便于大家听明白你在问什么。一次只发问一个问题,得到答案后,再问下一个问题,不要一次发问多个问题。用简单句发问,不用复杂句式发问。发问问题不要过于法言法语,可以口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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