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因果关系都订既遂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4 20:31:25 185 人看过

一般都是的。

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经典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

第一,本案中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不成立共犯。

第二,假定本案中毒药并未同时起作用,而是其中一人投放毒药引起死亡,处理结论有所不同:如果查清由甲投放毒药引起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查不清是甲还是乙投放的毒药导致丙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6日 22: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因果关系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
    2023-08-17
    474人看过
  • 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无法与夫过性生活的损害,法院有支持与否定两种判决。此类案件之所以发生争议,与我国民法理论长期以来未能区分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有关,而这种区分是涉及损害赔偿的重要问题。所谓损害的因果关系,是事实问题,即从事实上看损害是由侵权行为所致。因此种因果关系范围较广,哪些应予赔偿,哪些不予赔偿,必须由法律确认。所谓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应予赔偿的损害因果关系,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中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范围。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无法与其过性生活,妻的损害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但仅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所确认的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故无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引起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法律只能确认对直接因物或人身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对非因物或人身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即纯粹经济损害,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2023-06-08
    495人看过
  • 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认定因果关系的特征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是侵权结果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原因,而侵权损害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认定因果关系的特征认定因果关系的特征如下: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3.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4.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5.复杂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三、认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谁承担认定
    2023-06-19
    444人看过
  •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3.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4.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5.复杂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二、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要求行为人有主观上的罪过。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时,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时,应当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刑法因果关系认定
    2023-06-19
    413人看过
  • 结果加重犯的行为特征及其因果关系
    一、结果加重犯的行为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
    2023-04-12
    440人看过
  • 因果关系的特点
    法律综合知识
    1、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2、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3、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4、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6、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为追究行
    2024-04-28
    289人看过
  • 因果关系在自杀案件中的重要性
    自杀案件中的因果关系:1、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2、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3、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自杀案件如何处理自杀案件的处理得根据不同情况,涉嫌犯罪的就按照相关罪名定罪量刑。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
    2023-07-08
    389人看过
  • 推定全面因果关系存在缺陷,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性
    (一)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地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要求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就其医疗违法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在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中,医疗违法行为与医疗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实行过错责任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是连接医疗违法行为和医疗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是判断受害患者一方医疗损害事实与医疗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联系的客观依据,以及确定实施医疗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对受害患者诉求所依据的
    2023-07-02
    333人看过
  • 犯罪未遂包括哪些情形,犯罪未遂没有因果关系吗?
    一、犯罪未遂包括哪些情形犯罪未遂包括下面两类情形: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二、犯罪未遂没有因果关系吗?犯罪未遂是没有因果关系的,犯罪未遂说明行为已经存在了,就是说因果关系的“因”已经存在了,结果还没有出现,就是侵害后果还未具备!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
    2023-06-19
    396人看过
  •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法律综合知识
    一、司法实践中对损害发生之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忽视对《解释》第19条做出符合法理的具体解释,而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做出以下分配:1、对直接损害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如确知外力及其作用身体之方式,原告仅需出示遭外力损害事实和治疗其身体直接损害的基本证据即可,这是顺乎其然的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运用。在一例由交通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针对事故外力侵害事实及治疗直接损害费用承担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而外力侵害与治疗骨折的直接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基于普通医学知识和生活经验常识一般人即可得出存在的判断,因此这种因果关系属于不证自明,原告只需完成遭外力侵害事实及治疗损害费用的举证责任即可在直接损害赔偿方面胜诉。此不赘述。2、对间接损害之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由于人身复杂性及其个体特殊性,经过外力作用,身体在遭受直接损害后还可能存在间接损害。较
    2023-11-29
    133人看过
  • 基本犯未遂,结果加重犯既遂
    对加重结果是故意心态,但加重结果没有实现的,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的处罚规定。一、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有什么不同1、是否占有公私财物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而界限应当是以行为人是否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2、是否侵犯人身权利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人身权利,而且人身权利应当被认定为主要权利,因此即使未抢到财物但是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3、是否抢到财物财物的到手和致人重伤或死亡与否是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到财物但是致人轻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抢劫未遂。4、情节是否严重犯罪的既遂,只是针对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来区分。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齐备了所有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二、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2023-02-26
    469人看过
  • 结果加重犯基本犯一定既遂吗
    已经发生犯罪结果并且还因为其他情形需要加重处理当然是既遂。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了犯罪结果,同时又造成了法定的重结果,因而刑法对其规定了较重法定刑的犯罪。有的学者认为,结果加重犯是由双重罪过形式构成的犯罪,由于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出于过失,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因此相应地也就不存在既遂形态。一、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要件是什么结果加重犯是指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所犯罪行基本要件的行为,在客观上必然会导致超越犯罪基本要件的加重结果。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的结果,必须要通过刑法中的相关明文规定,成为附属于犯罪基本要件的具体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加重结果,也将构成结果加重犯。对于结果加重犯,应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二、结果加重犯有
    2023-02-24
    164人看过
  • 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因果关系是重点
    一般来说,环境污染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分别是须有污染环境的行、须有污染损害事实以及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一,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这个好界定,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第二,须有污染损害事实。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第三个是重点,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正是因为其困难度与复杂性,使其在实务中显得尤为重要,在司法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
    2023-06-08
    296人看过
  • 既遂重婚罪的判决结果
    行为人构成重婚罪既遂,法院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重婚罪如何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2、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2023-07-06
    23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因果关系上的犯罪既遂可以从轻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28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构成犯罪既遂。只有形成犯罪事实后果的才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果关系只是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并不能说明成立犯罪就一定会犯罪既遂,这是不同得概念。
    • 有因果关系是否等于犯罪既遂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26
      案件一般有因果关系也并不等于犯罪既遂,有因果关系不一定犯罪既遂,构成犯罪既遂的,一定要有因果关系,即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 有因果关系构成犯罪既遂则构成犯罪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2-12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构成犯罪既遂。只有形成犯罪事实后果的才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果关系只是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并不能说明成立犯罪就一定会犯罪既遂,这是不同得概念。
    • 构成加重犯的因果关系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29
      律师解答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要求作为原因的犯罪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
    • 有因果关系可以定为犯罪已遂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13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构成犯罪既遂。只有形成犯罪事实后果的才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果关系只是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并不能说明成立犯罪就一定会犯罪既遂,这是不同得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