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需要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管理部门会发布拆迁公告,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需要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两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申请裁决拆迁。拆迁前拆迁人有义务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被拆迁方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对补偿款有异议时可以提请行政复议。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人需要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
(二)拆迁管理部门会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发布公告。(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裁决拆迁。(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由此可见,当城市居民遇到房屋拆迁的时候,申请拆迁补偿款的时候要提供房产证等资料,即便没有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款也会有的。因为房产证明确了房屋的所有权,是相关部门发放拆迁补偿款的主要依据。被拆迁方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等方式,如果对补偿款有异议,可以提请行政复议。
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我国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土地拆迁补偿以及停产停业补偿等。拆迁补偿的标准根据拆迁的性质和情况而定,拆迁补偿的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审核,并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长远利益,保持拆迁补偿的公正、公平、公开。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拆迁补偿的实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拆迁补偿的内容、方式、金额等,并在协议中载明拆迁补偿的实施期限。同时,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确定拆迁补偿的标准。
拆迁补偿是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一项重要权益。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长远利益,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拆迁补偿是拆迁过程中的重要权益,拆迁人应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长远利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拆迁补偿标准由政府制定并备案,实施需遵守法律法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内容、方式、金额等,并评估房屋及附属设施以确定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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