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鉴定交通食宿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
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
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深圳职工工伤鉴定
一、申请条件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二、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三、所需材料
提出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原件)
伤者近亲属:近亲属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授权代办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代办律师:代办律师的律师证(原件+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工会组织:工会组织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会组织介绍信(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以下简称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收文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齐材料告知书》;
2、材料收齐后,如申请人为伤者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对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保险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如有证据(如邮寄回执或送达回执、录音、相片等)显示用人单位已收到工伤保险部门要求其举证的通知,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或举证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根据伤者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工伤保险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工伤保险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4、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出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和《深圳市工伤职工医疗期告知书》并于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到伤者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送达时可要求伤者、用人单位直接在认定书上签收或在《深圳市工伤保险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也可根据需要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
五、鉴定程序
根据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同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鉴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鉴定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为被鉴定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诊治医院核准的住院病例或者手术记录复印件一份(仅住院病人提供);
(四)各项检查报告原件;
(五)疾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还需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第十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发给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即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齐材料。
但对申请第三条第(一)项劳动能力鉴定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方可受理:
(一)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二)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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