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滥伐刑事立案标准
滥伐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其刑事立案标准的规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二、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细分为: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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