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条为了加强揭阳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进一步经营好城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城市道路、绿地、桥涵、广场、公园、沿江堤围、公共汽车候车站(亭)等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含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下同)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揭阳市建设局是揭阳市区户外广告拍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和管理。
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公路、环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的原则,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
下列情形不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但须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一)时效性强且设置期限短(不超过30天)的广告;
(二)在街道内、门店前设置的零散、流动的广告;
(三)在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六条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城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分布原则,会同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公安、公路、环保等部门编制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区域路段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参加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资质;
(三)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必须在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中进行。
第十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日的7日前通过市级以上的报刊、电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时间、地点;
(二)广告设置位置、时间、期限、内容限制、广告规模、数量、规格、广告载体、广告设施结构等信息;
(三)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清有偿使用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市区户外广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买受人与拍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应到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手续;
(二)在市政公用等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应做到安全合理,在可能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地方,最低高度不得低于4.5米,在弯道处设置的广告不得阻碍和影响车辆通行的视距;
(四)在广告设置期间,广告设置单位应保持广告的完好,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五)不得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命名,或者擅自更改建筑物名称;
(六)在设置和拆除广告过程中,必须由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设置。
第十四条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期满前1个月,市区户外广告拍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重新组织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
第十五条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期满后,原广告设置单位不再享有该广告经营权,应负责清拆广告,或与新的广告设置单位协商转让原广告载体主结构体。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方式取得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的,买受人应向户外广告拍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但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的,应向市区户外广告拍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不超过该项广告营业额15%的场地占用费。
市区户外广告拍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或场地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上缴揭阳市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设施的保养维护。
第十七条广告设置如有违反国家、省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广告管理工作人员及拍卖人在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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