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祥申请国家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22:13 452 人看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01)一中法委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李某祥,男,5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通化市鸭元镇。

委托代理人宁某兰(李某祥之妻),52岁,汉族,无业,住址同李某祥。

委托代理人李某胜(李某祥之子),29岁,汉族,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6167部队后勤部服役。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法定代表人姜某栋,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干部。

赔偿请求人李某祥于1999年1月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以下简称宣武分局)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为由,向宣武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请求宣武分局赔偿医药费、差旅费、食宿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误工损失费及精神赔偿费共计人民币891000元。1999年2月12日,宣武分局作出(99)京公宣赔字第叭号不予赔偿决定,以李某祥现有的病症与其在1997年三14日所受的外伤无因果关系为由,决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李某祥的请求不予支持。随后李某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撤诉。

2000年12月,李某祥以原理由向我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宣武分局赔偿:

1、已发生的医药费8633.50元、今后治疗费10万元;

2、护理费每日1125元及用于治疗、诉讼所花费的车船费12825元;

3、误工损失费128700元;

4、残疾赔偿金57600元;

5、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经审查,李某祥的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本院于2001年4月2日对该申请正式立案审查。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宣武分局广外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绮罗旅馆执行任务时,误将李某祥当成犯罪嫌疑人,用枪托击打其头部,致李某祥当场晕倒。在查清李某祥不是犯罪嫌疑人后,宣武分局于当日带李某祥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进行诊治,CT检查结果为:未见明确­内血肿。初步诊断为:头外伤神经性反应。

1997年5月19日,应李某祥的要求,宣武分局再次带李某祥到北京电力医院进行检查。经做脑电图等项检查,未诊治出由于头部外伤引起的身体异常。事发后宣武分局给付李某祥1000元补偿款并支付了李某祥在以上两医院进行诊治的所有费用。李某祥于1997年11月及1998年9月在吉林省通化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神经症、癫痫病。李某祥认为其所患疾病系由于宣武分局民警击打其头部外伤所引起,故于1999年1月向宣武分局提出赔偿。

1999年2月1日,宣武分局将李某祥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电力医院、吉林省通化市中心医院的治疗病历进行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认定李某祥因1997年5月14日外伤,导致外伤性癫痫的依据不足。1999年2月12日,宣武分局对李某祥的赔偿请求,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

另查,1999年1月14日至2月13日,李某祥及其妻宁某兰在北京期间,宣武分局共支付给其二人现金7500元。2000年4月,支付给其二人火车票款230元。1999年2月13日为李某祥、宁某兰交付住宿费100元。

以上事实有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门诊病历手册、CT检查报告单;北京电力医院脑电图报告单;通化市中心医院医疗手册;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李某祥和宁某兰亲笔书写的收条;丰台区绮罗旅馆住宿押金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原则,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受害人即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民警虽在执行任务时,用枪托误将李某祥击倒,但无证据证明该击打行为是导致李某祥患有外伤性癫痫等疾病的直接原因。故李某祥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对其国家赔偿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已给付李某祥的安抚性补偿,系该机关的自愿行为,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比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赔偿请求人李某祥关于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赔偿其医药费、今后冶疗费、护理费、车船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3: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李天祥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5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天祥,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重庆市奉节县鹤峰乡五祖村5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天祥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天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天祥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与公园前路交界的路口附近,以乘人不备的手段,从后面夺去被害人文剑梅戴在脖子上的铂金项链一条(重4。32克,价值人民
    2023-04-22
    286人看过
  • 李某珍与钦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1999)桂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鄂廷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才,钦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黎某翎,钦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珍,女,一九三八年七月十三日出生,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职工,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1号。委托代理人杨某光,钦州市鑫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某春,钦州市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钦州市公安局因被上诉人李某珍申请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梁某成在强制戒毒期间被钦州市公安局的保安人员殴打而死于戒毒仓内,此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钦州市公安局承担。李某珍系梁某成的母亲,其请求钦州市公安局赔偿其儿子死亡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符合法律规
    2023-06-06
    119人看过
  • 李某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广州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广海法登字第24号申请人:李XX,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圭峰轮水手,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于2002年12月13日发布圭峰轮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申请人李XX以圭峰轮拖欠其自2002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收入1,760.75元、遣散费35,819.64元为由,于200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船员服务薄》、《劳动合同书》等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XX在公告期限内申请登记与被拍卖船舶圭峰轮有关的债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李XX的债权登记申请;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或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人提起确
    2023-06-06
    141人看过
  • 李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反诉原告):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卫生防病中心。原告李某因与被告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妇幼保健院、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卫生防病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看到葛洲坝妇幼保健院关于OK镜的广告,于是在交了3050元预订金后,到该院配戴了一副OK镜。配戴之后原告即发现眼睛产生不适,被迫先后在宜昌、武汉、北京的医院做了两次角膜移植手术。原告因此停学一年。其后原告与第二被告达成协议,由第二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3万元。原告左眼经法医鉴定,遗有左眼角膜术后改变,构成了十级伤残。由于原告的损失现已远远大于3万元,原协议显失公平,不能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实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第一被告并无独立的人事、财产权,其人事、财产权全部属于第二被告。故诉请:1、判令撤销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协议;2、判
    2023-05-02
    455人看过
  • 李某错误刑事拘留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李某坚,男,1978年7月9日生,汉族,住莲花县琴亭镇六模村模塘组,现因精神病在家休养。法定代理人聂某英,系李某坚之母。委托代理人段某祥,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莲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彭某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清,该局干警。复议机关某乡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唐建某,该局局长。赔偿请求人李某坚以莲花县公安局错误刑事拘留为由,要求莲花县公安局赔偿其被拘留期间的赔偿款16914.95元、因精神病复发的治疗费5064.60元、交通费(含治疗、请求赔偿所用)938元、长期护理费96000元、误工费17100元和以后的长期治疗费144000元、残疾补偿费288000元、精神补偿费100000元。莲花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莲公刑赔(2005)02号刑事赔偿决定,该决定在确认其对李某坚的刑事拘留没有错误的同时,赔偿李某坚因超期羁押19日的赔偿款1212.77元。某乡市
    2023-04-24
    132人看过
  • “钟某投毒案”国家赔偿请求被拒
    本报曾持续关注的湖北钟某投毒案在今年8月宣布撤案后,一度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而被逮捕、关押近两年并被送上法庭的潘某等4名老师,向有关方面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详见本报8月12日、13日《国内焦点》版)。记者昨天得到消息,钟某市人民检察院已于10月9日做出决定,对潘某等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确认。被关603天索赔23万元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不予确认发生在2001年5月的湖北钟某投毒案曾引起全国轰动,但在今年8月,这起案件因为证据不足被当地警方撤案,4名一度被当成犯罪嫌疑人的老师重获清白,并已经先后重返教师岗位。撤案后,潘某等4名老师于今年8月12日向钟某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检察院对3年前错误批捕行为进行确认,同时为4名老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及名誉损害金20万元,并支付4名老师从收容审查至释放期间被错误羁押603天的国家赔偿金30150元。10月9日,钟某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
    2023-04-24
    26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国家赔偿案赔偿申请书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1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人认为本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于______年_____
    • 国家赔偿申请立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2
      国家赔偿申请立案的相关程序的答案楼上已经回答的非常详细,下面为您介绍一下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
    • 李某醉酒身亡谁赔偿?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5
      这是一起因喝醉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中,李某系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和喝酒过量将对身体带来伤害,并且当晚喝酒也没人硬劝其喝酒,因此,对自己的行为和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孔某作为主人,当发现李某酒喝多后本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或送医院,或通知其家人前来照护,可他只是让李某在自己家住下休息,以为睡上一觉就会没事,未尽合理的注意和救护之责,因而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因醉酒
    • 请问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案件中先向谁申请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20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