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26岁的无业青年刘某某系河南省商水县固墙镇人。2014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人刘朋、刘亚辉(二人在逃)合谋,分工负责共同诈骗钱财,由被告人刘某某在吉安收集商户信息,并持他人的身份信息于2014年9月28日办理了二张吉安移动电话卡。2014年10月12日,刘朋冒充吉安县武装部王部长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张吉安移动电话卡联系吉安县荣德商行老板张海燕,谎称武装部需采购一批好万家牛肉丝榨菜,称以前均从吉州区一代理商处购买,并告知了代理商所谓的联系电话。
刘某某则冒充吉州区的代理商。待被害人张海燕拨打吉州区代理商所谓的联系电话时,刘某某谎称已不做该食品的代理,并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生家厂家的电话号码告知张海燕。
刘亚辉再冒充生产好万家牛肉丝榨菜厂家的人员,要求张海燕预付一半货款再发货。被害人张海燕按生产厂家的要求先后支付货款人民币19600元、40000元(共计人民币59600元)到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述款项到账后被人分次取走。被害人张海燕付款当日下午查询后发觉被骗,遂报警。
后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在家属的配合下退赔了全部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3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96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诈骗犯罪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银行交易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不久重新再犯诈骗罪,其主观恶性较深,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与其他同案人无明显的主次之分,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所作供述系公安机关业已掌握的罪行,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被告人具有主观恶性小、从犯、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已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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