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宗旨,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案件,解决、平息各类矛盾和纠纷。2003年1月至2007年9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21件,案件数量每年均以10%以上的比例递增。其中,依法决定受理的416件,占收案总数的79.8%;因不符合复议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84件,告知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15件;经向申请人宣传解释《行政复议法》后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的6件。受理的案件中已办结410件。其中,决定维持的255件,决定确认违法的12件,决定撤销的5件,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2件,因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而终止审查的66件,申请人自愿撤回而终止以及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而终止的70件,纠错案件共85件,纠错率为20.7%。需要指出的是,因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而终止审查的66件案件都经过了调解。
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调解虽然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对矛盾纠纷的化解以及社会稳定的维护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影响,但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对调解制度并未做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中应否设立调解制度是我们首先应探讨的问题。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的贯彻落实,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政策理论基础,行政复议调解以其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周期短和对抗性弱等特点,成则双赢,不成也无输方,逐渐成为开创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抓手。以下,我将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向各位做简要汇报:
一、创新工作机制,将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中国的调解制度,源于中华民族和为贵和息诉止纷的传统美德。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调解做了明确的规定,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等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经过不断实践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中,调解制度的地位仍有待进一步确立。在现阶段行政救济领域,调解还不是主要的结案方式和工作原则。
行政复议是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工作,但同时也是一项具有丰富内涵的社会工作。在探索运用调解方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的初期,我们大都认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行政机关将面临败诉的情形下才是开展调解工作的最佳时机,协调和化解只是避免行政机关败诉的一种技术手段。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我们发现维权者的心态和主观认知形形色色,复议机关如对某些细小环节处理欠妥当的话,极易将原本细微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其他各项工作陷入被动。因此,我们提出全过程协调、全方位调解的工作理念,使行政复议的调解工作不再成为规避败诉的避风港;应该让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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