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判刑标准: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富锦警方侦破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
2012年,富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涉案价值6万元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将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提起刑事诉讼。令警方惊讶的是,主要犯罪嫌疑人苏某竟是受害人的亲属。
富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富锦某保险公司经理报案称,其工商银行卡里的钱在25日零时19分被人每隔一分钟取走2万分三次取出6万。接到报案后,经侦大队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利用信用卡套现的诈骗案件,遂立案调查。经过到银行部门调取该卡交易情况分析,确定提取现金的提款机是建三江农业银行的,而提款用的三张信用卡则是以范某某的身份证在富锦的三个邮政储蓄网点新开户的。很快,经过技术手段,确认取款电脑是建三江大兴农场一旅店的。通过调取银行监控
经侦大队民警通过架网布控,将犯罪嫌疑人苏某抓获,随后,又将其两个同案李某和肖某抓获归案。据犯罪嫌疑人交代,苏某和受害人同在一个保险公司又是亲属关系,出于信任受害人将锁信用卡的抽屉钥匙放在苏某那里,这样苏某就知道了卡的U盾和密码。苏某让其两个朋友用捡来的范某某的身份证分别开了三张邮政银行卡。苏某趁下班时间回到单位,拿出其亲属的工行卡U盾,乘朋友李某的出租车到大兴农场的一家旅店,通过旅馆电脑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三张邮政卡上共6万元,然后乘车到建三江农行,在该行提款机上提取6万赃款,之后苏某回到单位将U盾放回原处,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第二天警察就找上门了。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提起公诉,6万赃款也完璧归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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