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息产业著作权保护体系与时俱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50:55 466 人看过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快速。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仅仅用了20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从低水平向高水平的发展,实现了从本土化向国际化的转变。正如前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鲍格胥博士所言,这一成就是举世瞩目的。

近年来,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与时俱进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制度面临新挑战。今天,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促使社会由传统的产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转变,信息的网络化传输特性,在为人们的信息获得提供充足便利的同时,也向人们提出了信息在新传播途径下的使用和保护问题。其中,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成为摆在各国政府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正如日本学者所言:在信息的个人利用产生爆炸性增长的21世纪,权利人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即不受其控制的利用在不断增长。以这种不受控制的利用为前提,著作权法必须重新构建。

中国的著作权制度,根据不同时代的不同特点,不断地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信息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保障。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典型的知识产品,其价值由知识产权来体现;计算机软件企业则是以知识产权作为其核心资产。因此,著作权制度与时俱进的特点,率先在计算机软件产业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计算机软件产业的著作权制度,体现了因时而动、与时俱进的特点。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从一开始就是出于产业发展的需要。199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著作权法》,即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作品;1991年6月,国务院专门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0月和2002年2月,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和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形势,我国又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继进行了修改。2006年5月,针对信息时代的来临和信息传播手段的革新,国务院又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著作权制度逐步完善的进程来看,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被打上了明显的时代烙印,体现了时代的特征,反之也为信息时代的全面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著作权保护,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总体上有着利大于弊的推动作用。

著作权保护,激励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创新。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主要行为是未经许可的复制,即所谓盗版,而著作权法的主要功能就是禁止未经许可的复制。盗版,无论制作、销售还是使用,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省了一笔钱,但由于没有任何的创新,事实上直接扼杀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创新热情。因此,我国软件企业,特别是致力于创新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软件企业普遍认为,他们比国外软件企业更迫切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知识产权长期不能得到根本性改善,不但我们为使用国外软件而付出的代价更大,而且还将长期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

著作权保护,由于是一种比较宽松的权利,因此对于我国相对于其他国家起步晚的计算机软件产业是比较有利的。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是保护作品的表达,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包括软件中的构思、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换言之,著作权法禁止随意复制他人软件,但允许在学习研究他人软件中内含的先进技术、思想的基础上,自主开发新的软件,鼓励进一步创新。为此,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我国软件完全有可能发挥后发优势,通过合理合法的借鉴、学习,开发出自己的软件,参与竞争。

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应对不正当竞争的有效武器。随着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我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诉讼与竞争,特别是当我们的产品和技术逐步占领市场的时候。这就需要我们的企业尽快适应这一形势,充分掌握和利用法律,积极应对。特别对任何滥用版权的不正当竞争和企图垄断的行为,应予以坚决回击。由于著作权法对于保护的客体、专有权利的界定及合理使用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利用现行著作权法,对滥用版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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