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立案条件是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一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扰乱了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具体行为有:
1、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关于有关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规定;
2、倾倒、堆放、处置的是国外和台湾地区的固体废物;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及中国的企业、事业和组织及外国的组织、机构等,只要实施了倾倒、堆放、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触犯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完全侵犯了国家对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也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重大的威胁,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就会为此承担起法律的责任,法院在进行处罚的时候也会按所造成的情节大小来进行判决,轻者五年以下重者是可以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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