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50人看过
-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单位的规定
233人看过
-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行为责任如何规定
199人看过
-
建设单位违法承包分包安全事故谁责任
142人看过
-
工程建设单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375人看过
-
关于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规定
302人看过
安全责任的内容: 1、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各项经营生产活动中,各级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境、职业卫生的政策、法规、标准及上级有关的指令、规定,... 更多>
-
用于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20施工单位应投入所有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安全活动,确保施工单位安全顺利完成工作。那么,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什么呢?首先,施工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施工资料。作为负责建设项目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项目各环节所需的基本信息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以及相
-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1建筑单位应当投入安全活动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施工单位的安全顺利完成工作。那么,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作为负责建设工程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各个环节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
-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31、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履行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的责任。 2、建设单位还要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
-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6建筑单位应当投入安全活动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施工单位的安全顺利完成工作。那么,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作为负责建设工程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各个环节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
-
安全法规定绿地建设如何确定责任单位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6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一)公共绿地,由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