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则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指定管辖;或者也可以直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一、交通事故在什么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辖区内的县级公安驾管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未设立县级交管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交管部门管辖。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的,依据事故起始点确定管辖辖区;还是不能解决就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
二、违停可以不在当地处理吗
违停必须在当地处理。违章停车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就必须在当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章则可以异地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三、关于国内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一、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管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国内离婚案件的管辖,可以根据情况分别对照上述几种情形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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