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大学能否作为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53:38 132 人看过

问:我有一个老乡李某(女)和其大学同班同学张某(男)谈恋爱。2015年6月初,李某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检查,校医初诊疑为怀孕。之后,她自费住进了校外医院,经诊断是宫外孕,并于6月9日做了手术。学校知情后,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和张某勒令退学处分。他们二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争议,判决驳回李某、张某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现在,我老乡为此事弄得心力憔悴。我想咨询一下,本案是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高校能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答:本案属于行政争议确信无疑,高校完全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也就是说,本案中,这两位同学与他们的家人告学校的行为符合起诉的必要条件,法院不应以本案不属于行政争议,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断一个案件的性质,首先要明确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没有纵向的隶属关系,行政法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往往具有纵向的隶属关系。行政法主体地位不平等的原因,在于行政权力的运用,而行政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定授权或行政委托。因此,要弄清高校能否成为行政主体,首先要搞清楚高校权力的来源。

在我国,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可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所以,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并非都是行政机关。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是以行政权力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的享有者,所以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最主要的构成部分。但行政权力并非为行政机关所独占,国家也将一部分行政职权授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如会计师协会颁发会计师证书等即是。现代社会国家的行政范围和公共职能不断扩展,许多行政事务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由行政机关来处理,需要辅之于其他社会组织来管理。因此,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也会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本案中,高校之所以成为行政主体,主要是根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5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第63条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本案中,学校给予李某和张某勒令退学处分,实际上就根据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对两位学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当然属于行政纠纷,而非民事争议。对法院的这一判决,这两位同学可以向做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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