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提供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8 08:30:20 80 人看过

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以下情况例外: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需要鉴定、勘验的;

(4)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由于债权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特别是许多借贷关系并没有留下如借条之类的直接证据,很难给仲裁和裁判以直接的支持,因此我们需要熟悉债权债务纠纷法条,自觉保留或者要求对方出具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中给予自己直接有力的支持。同时在维权时也需要熟悉相关法条,不能错误运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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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4日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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