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1:03:01 255 人看过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二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般来说,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建设占用土地,应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如果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仅要符合一般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大致需要经过三个程序:一是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是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主体有四级:

第一级是国务院,行使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

第二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国务院、市、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范围之外的土地转用审批权。

第三级是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应的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转用审批权。

第四级是县级人民政府,行使相应的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转用审批权。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4、农村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有什么联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在我国,征收农用地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因此农村土地征收审批需要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通过为前提。要征用农村土地,上述两个审批均应获得准许方可进行。另外,为了简化程序,相应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和征地审批权由同一审批主体行使时,两个审批手续应同时办理,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如果上述相应的两个审批权归属于不同的审批主体,则应按法律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5、土地征收的审批权艰是如何划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阮备栗。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6、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并且涉及农用地的,应符合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判断农村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征地补偿的相关文件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文件,我们也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公开。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ask.com专职律师,感谢您的阅读。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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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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