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8:52:36 488 人看过

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不符合或未保持合同要求的、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的、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换租的等。

一、房屋出租房东有哪些责任

房屋出租房东的责任如下: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房屋租赁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吗?

1、房屋租赁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房屋租赁需要遵守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承租人、租赁人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三、房东卖房子租房还没到期怎么办

房东卖房子,但是租客租房还没到期的具体操作如下:

1、如果房东不赶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房屋买卖不会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房子过户以后是可以继续租的;

2、如果房东需要租客搬出的话可以和房东商量退租事项,按照租赁合同,赔偿相应的资金。

一、房东的违约责任包括: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二、租房未到合同期,退房违约金的判定条件如下:

1、若双方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则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合同无明确约定,若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承租人退房的,承租人无需支付违约金,同时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若因承租人自身原因要求退房的,无需支付违约金,但若造成出租人一定损失的,出租人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总之,房屋的买卖,不牵扯租赁。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会约定一个租赁期限,在未到期之前租客原因解除合同退房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则按照合同执行,通常是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如没有约定,则根据给房东造成的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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