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仓单质押业务】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及相应风险
标准仓单作为一种权利凭证,由交割仓库签发,交易所登记注册,可在期货市场内质押流通,是期货交易中的一种正常经济行为,并在由国家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构成的期货交易内环系统中得到了“无懈可击”的完美体现。但是,标准仓单能否直接用于银行贷款业务的担保,在期货市场“体”外参与社会资金的正常循环,却是实践中的一个敏感的盲点。笔者认为,只要银行按国家信贷政策发放贷款,借款人按贷款合同使用贷款,遵守信贷资金作为不得从事期货投机交易的规定,完善相关合同手续,标准仓单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是完全可以用于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的。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及相应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一、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以及为了对主合同——借贷合同的担保所形成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关系。
此一组合同,是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中的主干法律关系,其他合同均是围绕着该组合同签订与履行而发生的。在这里,贷款人为银行,同时又是标准仓单的质权人;借款人为借款企业,出质人是标准仓单的所有人,它可以是借款企业,也可以是其他企业,但必须是交易所会员名下的投资者,即期货交易中的客户,而且该会员须是出质人的期货经纪业务的受托人。否则,无法完成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冻结、转让等手续。
(二)贷款银行与标准仓单所有人及标准仓单经纪业务受托机构,即交易所的经纪会员,就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冻结、解冻及变现过户的协助办理等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合同关系。
此组合同系保证权利质押的生效而实施的辅助民法典律关系。贷款银行开展质押贷款业务,要求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是针对出质人在交易所经严格程序注册登记后流通的标准仓单。实践中,它作为无纸化的计算机管理数据(个别期货交易品种实行纸化仓单),无法实现质物的实际交付,成立质权的标志只能是到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按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交割、登记、冻结、转让、注销等业务规则,只有会员单位方具有此办理资格,所以,本组合同是标准仓单质押合同履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
(三)质权人与标准仓单经纪业务受托登记机构分别向交易所办理仓单质押登记的提示手续。
由于权利质押合同的标的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验收货物、确认合格、签发具有货物所有权效力的《货物存储证明》后,经交易所注册登记并予以监控之下流通的标准仓单,所以,从实务看,标准仓单无论是以何种形式流通均须以会员名义进行,并需要到交易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此,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具有仓单质权的登记公示资格,且通过交易所提示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法律效力。在具体实务中往往表现为,期货经纪公司以其名义下的标准仓单按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向交易所办理仓单冻结手续后,贷款银行凭权利凭证质押合同向交易所发出特定仓单冻结通知书,交易所审核后向贷款银行发出冻结承诺书,标准仓单质押即告登记完毕。
(四)贷款银行与出质人及标准仓单受让人签订代为偿还借款的受让变现合同关系。
由于借款人存在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需要变现标准仓单的可能,故需此类合同关系。实务中,贷款银行往往提前与出质人以及标准仓单拟受让人签订协议,约定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由标准仓单拟受让人代为偿还贷款,以此作为受让标准仓单的对价。贷款偿还后,出质人将标准仓单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转让给事先选定的受让人。
总之,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既涉及期货市场以外的资金运动,又需要期货交易的内环系统给予安全性的保障,其中的法律关系呈现出网状式、主体交叉的特点,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认真分析、鉴别。
二、法律风险分析
(一)银行贷款的对象,是现货市场上原材料的生产、加工、销售的工业、商贸企业,而不是期货市场上的投机获利对象,因此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该项业务对拓宽银行业务活动,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具有积极意义。
(二)银行对企业放贷,严格把关,并符合总行规定的借款人信用等级、与银行存在半年以上的业务关系、向银行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等条件,才能向银行申请贷款。上述近于苛刻的条件已经控制了明显或潜在的风险。
(三)银行在具体措施上,对标准仓单与释放的贷款数额进行了比例上的控制,并紧盯现货行情,同时设置了警戒线、处置线,这从具体操作细节控制了贷出款项。
(四)最为重要的是:质押合同中出质人用其标准仓单进行质押,是最大的放贷款项的风险保证。理由是: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验收货物、出具《仓储货物证明》后,经交易所登记注册生效的标准仓单,这种仓单是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易所交割规则生成的标准仓单,在交易所严格控制、监督、以及相关的程序下进行流通、冻结、转让、过户、注销。由于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所以期货市场的严格、详密、周到的标准仓单的流通、转让等规则,使得标准仓单的信用极高,标准仓单本身的风险极小。而且这种标准仓单可在任一指定的交割仓库完成提货。实质上,这是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最终权利保障。
三、可能出现的风险
银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最终表现在标准仓单的无法兑现上。这种情况是:出质人的标准仓单无法变现,即当借款人与出质人、标准仓单受让人拒不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又信用很差,此时贷款银行按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能直接成为标准仓单的受让人,风险由此产生。但是,由于标准仓单的优质资产性,这种风险是可以通过寻找新的仓单有偿受让人的方式予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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