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效力,即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具体表现为:1、对债务人的效力;2、对受益人的效力;3、对债权人的效力。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一)债务人的恶意;(二)受益人的恶意;(三)转得人的恶意。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3、转得人的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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