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虽属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却因未履行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仍被判担责。2009年9月4日,樟树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其所有的赣C19526号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9月5日至2010年9月4日,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2010年7月3日15时20分,**公司驾驶员邓*平驾驶赣C19526号车,在没有降下货厢时沿永修县涂埠镇江玻门口路段由北往南行驶时,与架空电信光缆发生接触,造成电缆线断裂、电线杆断裂、袁*坚家居民房屋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修大队认定,邓*平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7月4日,经九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永修大队调解,**公司赔偿袁*坚房屋损失3000元。2010年7月10日,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线光缆损失为21138元,**公司已将此款付给受损单位。事后,因就理赔一事,**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所有的赣C19526号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平安保险公司理应按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理赔。虽然保单已明确规定,因操作失误或由于车辆自身等原因导致后车厢非正常升起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平安保险公司并未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遂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公司24138元。**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交通事故是由于肇事司机因疏忽未降下车厢,致使车箱与架空电信光缆发生接触,造成光缆、电杆、房屋受损,明显属于保单上特别约定的免责情形,不需要另外作出明确说明。二是,**公司收到保单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该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四条第(十)项“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公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因而**平安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平安保险公司与**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在投保单上注明特别约定事项,但在保险单上却有特别约定事项,该特别约定事项为格式条款,且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该特别约定属无效条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而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在向**公司提供投保单时附了该特别约定条款,也不能证实其是经过与**公司协商确定的,故该特别约定条款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因此,对**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的**公司违反了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规定的免责情形,**平安保险公司应予免赔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平安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对免责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保险条款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因此,**平安保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平安保险公司向**公司赔偿24138元的判决。
-
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事先未说明义务拒赔无据
279人看过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
449人看过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及方式
419人看过
-
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115人看过
-
义务保险的免责条款未经提及和解释无效
56人看过
-
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71人看过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用于免除或限制其未来的合同责任。免责条款通常由合同一方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义要约,以获得另一方的承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写合同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写过度加重对方风... 更多>
-
保险公司未尽说XX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2007年11月11日,李某在华农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由华农保险公司承保李某名下松花江客车的车辆损失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业务。保险合同载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期间内,李某之子驾驶投保车辆因逆行与农用车相撞后侧翻,造成四
-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30保险合同中的负责条款一般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后,发现免赔的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t《解释(二)》关于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t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一特点销售误导消费者。鉴于此,《解释(二)》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是从宽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
-
未尽警示说明义务要赔钱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1-262016年1月10日,陈某向新宏达公司购买了“3M前置反冲过滤器、3M净水器”一套,后新宏达公司派人前往陈某家中进行了安装。2016年1月29日,由于案涉房屋内净水器、水龙头、花洒等损坏导致漏水,致使陈某家中地板等物品损坏,因损失赔偿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80972元。一审中,评估机构对陈某因漏水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金额计45772元。法院综合认定房屋漏水造成的全部损失为
-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哪些说明义务?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3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