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法律是逐渐健全的,但是有的时候刑事诉讼可能会对错案,这个时候不光是要体现他的作用,那我们不禁会问刑事诉讼法对错案的积极作用有哪些?根据相关的规定,刑事诉讼的积极作用,不仅是体现在可以将坏人绳之以法,也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我们往下看。
时值新刑诉法的实施,给大量冤假错案的平反提供了权威的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履新几个月,力推司法公信力建设,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表明了最高院对待冤假错案的基本态度,正如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最高院对冤假错案说不的态度,是符合新刑诉法修订的价值与精神的,值得肯定,以下便由笔者对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层面上的积极意义进行一番阐述。
一、新刑诉法的积极意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新刑诉法总则当中,是一次里程碑式的新跨越
其实,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一直是一对相互依存、不可调和的矛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注重一方,而忽略另一方,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过去,我国司法活动更多的是强调打击犯罪的力度与效率,对公民诉讼权利,确切的来说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够,奉行“命案必破、口供中心主义”的思想,为在第一时间把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不惜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断采取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造成了众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严重动摇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有鉴于此,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首先在总则当中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作为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其内容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这次总则的修订,是继04年人权入宪后又一次里程碑式的跨越,是我国人权事业的新发展,是将带有宣传色彩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抽象指导作用的宪法人权保障原则通过刑事诉讼法这部基本部门法做了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成为第一部宣告“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律。[2]这为日后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只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落实到具体刑事诉讼活动中,才能更好地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具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及阅卷范围
1997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旧刑诉法”)只规定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的地位只是一个法律帮助者;而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不仅改变了律师仅仅充当法律帮助者的角色,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能提前享受到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平衡了控辩双方的利益对抗,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过去,旧刑诉法规定绝对适用法律援助的范围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或可能判处死刑,而上述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律师提供辩护。新刑诉法扩大了绝对适用法律援助的范围,除依旧保留上述人员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增加的2类人员,要么是具有生理缺陷,要么是有可能被处以重刑,为确保公平正义,有必要为其指定辩护,从而更好地维护上述2类人员的合法权益。
除律师能以辩护人的身份提前介入刑事侦查活动中,新刑诉法对律师阅卷的范围也作了新的规定。过去,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只有到了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才能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现在,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就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阅卷材料范围的扩大及阶段的提前,使得律师有更充足的时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作准备,通过阅卷了解案件情况、核实有关证据,避免因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诉讼地位不对等,通过程序上对辩方权益的保障,达到最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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