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08:52:56 167 人看过

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如下: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

(一)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有三种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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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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