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43:19 436 人看过

1996年12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国务院已同意在上海浦东进行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允许设在浦东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经批准后从事人民币业务。设在浦西的外资金融机构若申请在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须将其分行迁址浦东,可在浦西保留一家属于浦东分行的支行。

请你行按此原则并《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附后)的规定,着手进行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民币业务试点的准备工作。

附件:

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民币业务,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业3年以上,无违法或不良记录,且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

(二)在申请前一年,外国银行分行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5亿美元以上,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独资银行和独资财务公司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境内外汇贷款余额占其外汇总资产的50%以上。

第三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交由外资金融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行长)签署的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书,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四条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领取《经营人民币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增加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资金,并兑换成人民币,作为人民币业务的营运资金(资本金)。

第六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市可经营下列人民币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存款;

(二)贷款;

(三)结算;

(四)担保;

(五)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

(六)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业务。

本条所称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的存款及该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贷款的转存款。

本条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获得该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贷款、担保。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只能吸收金额100万元以上,期限半年以上的人民币存款,不得经营人民币结算业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9: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民币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已经1994年1月7日国务院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94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资财务公司);(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
    2023-06-01
    195人看过
  •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业网点代理证券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划转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代理证券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划转资金业务管理,保证B股资金划转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有关规定及工商银行有关办理B股业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规定(一)凡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以前存入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以及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以前存入我行,2001年2月19日以后又转存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包括定期转活期、活期转定期),自2001年2月26日起,允许客户到原开户网点或通兑网点将该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划转到指定证券经营机构。(二)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我行外币业务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的外汇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存款,以及从境
    2023-04-24
    346人看过
  •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两家及两家以上外国银行分行的,应由其总行或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主报告行负责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的上报工作;任命中国区合规经理,并书面报告中国银监会及主报告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实施合并监管。第六十八条《条例》第二十四条所称生息资产包括外汇生息资产和人民币生息资产。外国银行分行外汇业务营运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应以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外币定期存款作为外汇生息资产;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应以人民币国债或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人民币生息资产。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本、外币定期存款应存放中国境内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三家或三家以下中资商业银行。生息资产中定期存款的利率由双方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外国银行分行应将生息资产的存放银行、金额、利率和期限报至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未经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外国银
    2023-06-12
    350人看过
  • 如何监管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和各项服务利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外资金融机构从事存款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其所在地的分支机构缴存准备金。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根据需要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计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银行的存款,个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个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信贷余额的8%,个人独资金融公司、合资金融公司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个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固定资产除外,独资金融公司、合资金融公司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40%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金融公司、合资金融公司的资本金中人民币份额的比例,其风险资产中人民币份额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和准备金总额中的人民币份额占其风险资产中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2023-05-07
    284人看过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公告[2009]第10号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
    2023-06-07
    129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86-12-24执行日期:1986-12-24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简称信托机构,下同)在筹集、融通资金和支持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区、市分行)批准并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信托机构,其人民币信托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外汇信托资金管理办法另定。第三条信托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编制年度信托资金计划,报当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审核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并经批准后,分别核定各省、区、市的信托资金计划。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在总行核定的信托资金计划内,核批各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计划,并负责
    2023-06-07
    316人看过
  • 外币清算业务管理办法
    (1999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发[1999]240号第一条为防范外币清算业务风险,规范外币清算业务,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外币清算服务,根据
    2023-05-03
    296人看过
  •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文号: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便于外商在浦东新区投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订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如下:一、申请条件凡在本市浦东新区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浦东新区总体规划和投资方向的要求。二、审批部门和审批权限(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限制性项目,外商独资经营项目,以及外高桥保税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金桥出口加工区等市级重点开发区域内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负责审批。其中,能源、原材料需国家平衡,或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二)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项目,由有关主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三)总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报国务院
    2023-06-12
    213人看过
  • 海南省金融同业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文号:琼银[1991]市管字第17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同业融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同业融资行为,实现同业融资证券化,发展海南金融市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债券(以下简称同业债券)系指金融机构为了融通资金而向同业发行的一种约定期限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凡参与发行、转让海南省同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同业债券的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第五条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债券应遵循自愿互利、有偿和风险自担的原则。第六条发行同业债券必须报经管理机关批准。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海南省内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均可向管理机关申请发行同业债券。(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登记注册;(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一仟万元;(三)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四)自身经营状况良好。第八条发行同业债券每次最低限度为伍佰万元,总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
    2023-06-05
    458人看过
  •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三)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四)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1.生产经营管理。2.劳动管理。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3.财务会计管理。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
    2023-06-06
    363人看过
  • 上海浦东户口结婚证办理地点
    一、上海浦东户口结婚证办理地点上海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如下: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二、结婚需要符合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4、均无配偶;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2023-05-28
    70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银发[2000]160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之内,可经营以下外汇业务:(一)收购各公司相对应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外汇不良资产;(二)外汇债权追收,外汇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三)外汇债权重组;(四)外汇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与所接收不良外汇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业务。未经我行批准,各公司不得擅自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和对象。具体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属办事处经总公司授权可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总公司的授权要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三、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及《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到我行换领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2000年5
    2023-06-07
    264人看过
  • 浦东融资租赁将享金融业待遇
    浦东近期将出台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意见,为大飞机和市政重点项目输血浦东新区计划今年再成立一家中外合资或中资再保险机构。沙浪/CFP资料浦东金融创新又将有新举措。早报记者日前从浦东新区金融办了解到,为支持上海两个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的建设、促进浦东大型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浦东新区将于近期出台关于支持融资租赁产业的发展意见。此外,为拓宽完善要素市场,继2006年成功引进英国劳合社再保险公司之后,浦东新区计划今年再发起成立一家中外合资或中资再保险机构。政策近期出台在当前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迫在眉睫。浦东新区金融办负责融资租赁研究工作的相关负责人透露,为推进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浦东新区计划出台相关政策,具体在待遇政策方面,融资租赁机构待遇将比照金融机构,而融资租赁业人才待遇也将比照金融服务业人才。虽然上述负责人并没有透露政策细则,不过,按照
    2023-06-09
    467人看过
  • 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文号:政委发[1994]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期货维护期货、解雇、解任和退休情况的从业人员,进行注销登记;(三)对经证监会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被中止资格和注销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中止或注销登记。第十五条从业人员改变受聘期货经营机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辞职或调离后三十天内,向证监会授权机构申报备案;新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就职后三十天内,向证监会授权机构申报备案。第十六条具有从业人员资格但一年以上未被任何期货经营机构聘用者,视为自动放弃从业人员资格,证监会授权机构可注销其从业人员资格。如欲继续从事期货经营机构业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取得从业人员资格。第四章从业规则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者可以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第十八条同一从业人员在同一聘期内,只能受聘为一家期货经营机构服务。期货
    2023-06-06
    457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民币
    相关咨询
    • 人民币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3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 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金融机构可以任意单方面收缴假币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06
      不可;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18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 (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 那个关于上海浦东外资企业变更法人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2
      一般法人变更,需要提供的 工商材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 行政材料:变更申请书,股东决议等(我司可准备) 流程:营业执照变更完,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银行户
    • 金融机构试点融资融券第三十八条原文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0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