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证遗嘱被公证机关撤销后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遗嘱未公证,对合法有效的未公证遗嘱应依法予以保护。
[案情]
2000年9月,山东省夏津县夏津镇蒋寨村村民蒋*元(男)与夏津镇朱仓村村民赵*英(女)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2003年10月27日,赵*英与蒋*元办理公证遗嘱:“蒋寨村家中房宅一处、土木结构北房两间和院内所有树木,夫妻两人有一人去世后,前者留给后者,其他人无权干涉,任何人不得争执纠纷。”2003年11月10日蒋*元去世,其丧事由其弟蒋*元在蒋寨村主持操办。蒋*元的“夏集用(2001)字第012230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也由夏津县**公司负责人从赵*英手中取走后交给蒋*元。2003年12月18日,蒋*元将蒋*元位于蒋寨村的宅基地以7000元价格转让给本村村民赵*达,并签订了证明协议。之后,赵*达经村委会批准又建成新房。因此,赵*英依据公证遗嘱,将蒋*元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
[裁判]
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蒋*元将蒋*元位于蒋寨村的北房两间恢复原状,集体土地使用证返还给原告赵*英。
一审宣判后,被告蒋*元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案件,赵*英主张蒋*元侵犯其财产所有权,首先应当提供其财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据。一审时赵*英提供夏津县公证处第079号公证书,足以证明其对争议的财产具有所有权,但二审中,蒋*元提交了夏津县公证处(2004)夏证撤字第1号撤销公证决定书,赵*英再主张对争议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已无任何依据,赵*英在不能证明争议的财产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主张蒋*元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一、撤销夏津县人民法院[2004]夏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赵*英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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