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电信集团与中国通讯某某局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8:40:07 420 人看过

【承揽合同纠纷】北京市某电信集团与中国通讯某某局承揽合同纠纷案

2002年11月,被告方中国通讯某某局的项目经理刘某与原告方北京市某电信集团协商关于当代万国城弱电通讯管道工程事宜,双方就此项目工程预算报价和材料款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初,工程施工完工,2004年1月,被告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但尚欠9万多工程款未付,被告方项目经理刘某于2006年1月承诺2006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7万元,原告予以认可,但此承诺至今未履行,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对上述事实不予否认,但否认与本案有关联性。原告申请对原告方与被告方项目经理刘某的谈话录音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谈话录音中的一方与被告方项目经理刘某的声音一致,刘某在录音中明确认可双方存在债务关系,且未及时付清原告相应的工程款。2007年11月14日,海淀区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能够确认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意见(代理原告):此案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能够确认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方项目经理刘某在听着自己认可双方存在债务关系,且未及时付清原告相应工程款的录音证据面前也不再狡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7: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宋某与江苏某工程公司、合肥某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
    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原告向第一被告承包建设的某某高速扩建工程项目供应各类工程五金材料,经双方结算原告共向第一被告供货价值为274605元,被告先后陆续付款122557.8元,尚欠152047.2元至今未付。某某高速扩建工程项目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巫某某是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某高速扩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张某是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高速扩建工程项目的财务负责人。被告欠款至今,虽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此致合肥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07年12月7日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宋某某被申请人: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
    2023-04-23
    330人看过
  • 某水泥厂与某集团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
    某水泥厂与某集团公司、某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基本案情】1985年至1998年某水泥厂为其扩建五号窑工程先后使用国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825万元、特种拨改贷资金2500万元、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1400万元。五号窑工程于1993年底竣工,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五号窑分厂(非企业法人,以下简称五号窑分厂)。1998年6月1日,五号窑分厂实行分立,成立秦达水泥厂。1997年1月21日根据某水泥厂的申请,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国家建材局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暂由国家建材局作为出资人,1999年10月7日改定由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2000年4月21日建设经营性基金委托贷款转为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2000年1月14日,秦达水泥厂向国家建材局企事业改革司申请将其前身某水泥厂五号窑扩建处(以下简称五号窑扩建处)所贷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2500万元本息转为国家资本金。2003年3
    2023-06-05
    82人看过
  • 刘某某修理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刘某某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铁民初字3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瑷丹主审,审判员张利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中旬,刘xx因自有家用容声牌228升电冰箱不制冷,找到刘某某维修,刘某某到刘xx处检查认为该冰箱缺少氟利昂,为其充氟利昂后收取70元费用离去。几天后该冰箱又不制冷,刘xx于2002年9月19日将冰箱拉至刘某某经营处要求重新修理,刘某某以兴工电器修理部,刘某某的名义为刘xx出具了收据。待刘xx再次到刘某某处询问冰箱修理情况时,双方在修理费数额上未达成协议,刘xx要求将冰箱拉回,同时要求刘某某退回修理费70元未果,遂于2002年10月15日向沈阳市铁西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因刘某某拒绝调解,刘xx于同年11月11日起诉至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返还电冰箱
    2023-06-05
    496人看过
  • 北京某机械公司诉美国某电脑公司合营企业合同纠纷
    1991年3月,原告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被告美国某电脑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双方共同投资组建某电脑公司,生产电脑及电脑配件;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800万美元,原告出资1,600万美元,包括货币投资800万美元,实物出资3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出资500万美元,被告出资1,200万美元,其中货币投资500万美元,技术出资700万美元;合营期限20年;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合同签订后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1991年9月,合营企业某电脑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同年12月,原告缴付现金200万美元。1992年2月底,被告仍未缴付出资,经原告催促,被告缴付技术作为700万美元的出资,但仍未缴付货币投资。到1992年3月底出资期限届满时,被告仍未缴付现金。在原告一再催促之下,被告提出已将其在该合营企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另一家美国公司,故不再承担出资义
    2023-04-23
    75人看过
  • 赖某与杜某等货运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赣中民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九青,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濂江村87号。委托代理人陈伟新,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伟新,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解放路4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美生,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75号-28-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克洪,男,1974年10月22日,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车头镇三排村石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贤,男,1963年4月2日,汉族,广东普宁人,系安远县公路分局司机,住安远县欣山镇石塘新村南区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继荣,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436号。上诉人赖九青与被上诉
    2023-06-09
    377人看过
  • 张某与某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放:被告人张某于*年*月*日在中介帮助下购得位于天津市裕阳花园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83万元,张某向本案原告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贷款40余万元,双方签定《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张某以该房屋作抵押,银行方面放贷,张某在给售房人屠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完税等相关手续,将张某对该房屋的权利记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的不动产登记薄上,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向张某出具收据及领证凭条,并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了《天津市房屋产权证书》,该证书上明确记载房屋权利人是张某,由于张某生意繁忙未能及时领走房产证,在天津市河东区房产管理局等待张某领证的过程中,该房产证突然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等到张某领取时,房管局告知其房产证已被查封不能领取,不久后,该房屋售房人屠某的妻子苏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及其夫屠某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售出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其夫屠某出售房屋时未能与其协商,整个购房过程其亦一无所知,其夫
    2023-06-14
    129人看过
  • 何某与元某货款纠纷案
    何某系某厂投资人,元某系中山市某镇一个体户,元某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于2001年注销工商登记。何某自2003年至2007年期间与元某有业务往来。2007年9月,何某将与元某的货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庭下和解后,何某向法院申请撤诉。之后,元某一直不履行和解协议,何某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找到律师希望通过诉讼追回货款。2008年7月,何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持相关收据和法律文书再次起诉元某和在收据中签名收货的谭某等,要求被告偿还2005年年底左右的货款和利息损失。一审中,谭某答辩认为自己是元某的员工,其签字收货行为系职务行为,本人不应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元某承认其本人签名的部分,并认为自己已经还清所欠货款;否认谭某是其员工,认为谭某签名的收货与自己无关。何某则主张谭某是元某员工,但因时间和取证条件限制,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元某未能提供单位员工名册等证据证明谭某并非其员工,应承担举证
    2023-06-04
    76人看过
  • 麻某平与李某波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丰民初字第6598号原告姜某南,男,197*年**月13日出生,汉族,中联创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原告麻某平,男,196*年*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马耐美术品有限公司业务,住(略)。被告李某波,男,197*年*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某南、麻某平与被告李某波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南、麻某平,被告李某波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南、麻某平诉称,原告姜某南、麻某平拟合伙经营台球厅,被告有意转让金冉彤台球厅,原告于2008年9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甲方被告李某波,乙方原告姜某南、麻某平,丙方为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2023-06-06
    262人看过
  • 某研究所与朱某保管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德民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基础件研究所(下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晓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显勇,四川德阳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萍,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下称二重集团公司)审计室干部,住该厂1011区1栋5楼6号。委托代理人叶孟渝,1951年2月出生,二重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研究所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1999)旌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朱萍及委托代理人叶孟渝、上诉人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尹显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重1011生活区1栋住宅楼系研究所修建,包括室内装修。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晓江曾给住户口头承诺,若住户自己更换装修材料,研究所将按规
    2023-06-08
    454人看过
  • 梁某与朱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2003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旭飞华达苑九洲阁房产为被告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开发商购买,该房的房地产证正在办理之中,原告以人民币22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该房;由于房地产证在办理之中,原告同意向被告付订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将钥匙交给原告,房屋在未过户给原告前,因该房产产生的收益及任何相关费用,均由原告承担;房屋在国土局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时,原告须先向被告付款人民币10万元,待被告交完税费的同时,原告把余款人民币10万元付给被告;因被告已开通有线电视和管道煤气并已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押金,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原告应将押金退回被告。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人民币2万元。同年4月8日,被告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地产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协议书及庭审中双方的确认证实。二、原告于2003年1月至7月期间使用涉案房产。三、同年4月18日,深圳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
    2023-06-08
    326人看过
  • 阎某与汪某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阎某因返还钱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民初字第8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阎某及其原委托代理人孙一民、委托代理人田建初,被上诉人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国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997年8月,阎某开始承包经营上海申艺家具厂,并由汪某负责该厂经营活动。汪某任职期间,因生产经营所需,向他人借了部分资金。1998年4月10日,汪某、阎某签订了《解聘协议》,该协议第三条载明,甲方(即阎某)负责按时分期归还乙方(即汪某)在职期间为甲方所借款项等内容,并罗列了所需偿付款项及债权人清单,其中有4月15日汪祥奎6000元本金;5月17日任幼德爱人本金2万元、利息1200元。协议签订后,由于阎某未能按时偿还上述两笔债务,故由汪某分别于1998年10月14日、1998年10月29日分别向上述两债权人清偿了债务
    2023-06-09
    474人看过
  • 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分19次将建筑用红砖送到某工地,而由被告付款。在此期间,被告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原告1万元。2004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共计10次买卖的款项15960元。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1万元的履行内容。被告认为已经支付的1万元就是涉诉买卖(即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期间)的砖款,而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是以前买卖的款项(即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6日期间)。二是红砖的单价。原告主张应当以送货单为准,即单价为0.19元/块,被告则认为单价应为0.178元/块,并提供了原告对价格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但原告予以否认。二、调解过程鉴于本案涉诉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
    2023-04-23
    448人看过
  • 向某某与慈利县零阳镇墨园居委会某组、叶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男,1947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某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某组。负责人向某某,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某组。第三人叶某某,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电工,住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某组。上诉人向某某与被上诉人慈利县零溪镇墨园居委会某组、叶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向某某不服慈利县人民法院(2007)慈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向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尹湘琼审判
    2023-04-24
    486人看过
  • 北京某培训中心与赵某、B杂志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10313号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慧源,校长。委托代理人蒲京,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昌明,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春源。被告《东方美食》杂志社。本院于2004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诉被告赵春源、《东方美食》杂志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0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食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撤回
    2023-06-07
    467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北京告某某公司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你已经签了合同了,如果合同中约定你需要付款,则不付款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因继承受取得北京某某某会限购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0
      因继承受或遗赠取得北京房产,是不会受限购政策限制的。。。因为继承是属国家法律允许,不管你是什么情况,继承房产都是可以的,是能过户的。也是不会受限制的。因为这不属房产买卖行为,属继承权。
    • 怎么从自提档案到某某省某某市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30
      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自提,档案不能自提: 1、当事人的档案,必须有相应的接收单位后,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快递至档案的接收单位; 2、户口在有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一,调档案的办理程序:1、领取《调档函》:档案在原单位或其他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需领取《调档函》和《个人存档人员登记表》。2、自谋或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持《求
    • 白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