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21:55:42 134 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否有原则规定?

当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对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关系而言,是否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通知不应当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债权让与协议的成立,即一旦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则该协议在当事之人间发生效力,债权发生移转,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债权转让,未合理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

因此,债权转让协议中的通知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债权转让协议自双方订立时起即成立并生效。

二、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有一部分民间借贷是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比如缺少借条,欠条。而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有时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重点在证据的确认,这也是审理的难点,而证据确认的难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怎么划分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通常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主张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对其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三、借贷纠纷案件,各方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借贷纠纷案件,各方承担的举证责任:

1、债权人承担各种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

2、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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