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上诉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8 14:06:37 96 人看过

一、怎样写上诉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住所地:市某大厦几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不服市区人民法院法民三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市路号单元中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多少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上诉理由:

1、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法院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上诉人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远远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此,上诉人不应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再补偿原审原告多少㎡建筑面积无法律依据。

其次,从《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约定可以看到,双方约定的产权补偿的面积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准的,因此,在发生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时,应当以建筑面积为标准来计算。而且,在年月日,原审原告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超面积购房款元(㎡*元),原审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认可了面积差异的处理应当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因为如果原审原告对公摊面积的差异有异议,是不会同意支付超面积购房款的。由于上诉人实际补偿给原审原告的建筑面积超过了约定的建筑面积的多少平方米,因此,上诉人并没有违约,不应对原审原告进行补偿。

3,虽然《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公摊面积,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将近多少㎡的建筑面积只分摊多少㎡的公摊面积显然是不可能的。此外,此项约定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多少㎡的公摊面积的约定无效,应当按照房地产测绘所测绘的结果来确定公摊面积才是公平合理的。

第四,原审原告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的计算是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原审原告只是简单的将应得建筑面积与实际补偿建筑面积相除的比例计算出公摊系数,并算出多少㎡中公摊面积为多少㎡是错误的,因此其提出的补偿方案也是缺乏依据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进行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二、农村拆迁赔偿款多久到账

房子拆迁赔偿款一般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到账。只要是房屋被拆迁的,作出拆迁决定,实施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都需要对被拆迁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赔偿和补偿,如果是行政机关不按时发放,或者是不按标准发放赔偿款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起诉。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维权

1、首先要考虑和拆迁方进行协商处理,因为协商的方式相对来说更加简单便捷,对于拆迁双方的时间也可以更大限度的节省。同时,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协商之前,被拆迁方应当对于自身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充足的了解,以保证自身在协商时有足够的理由。

2、如果协商不成,可能就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进行解决。

3、拆迁方认为自己得到的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在得知结果起60日之内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就需要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方式来进一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应该是在6个月之内。

4、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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