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怎样启动再审程序
我国规定的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本院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四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本院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方式,该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方式,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方式,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的方式,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裁定再审的案件,就进入了再审审理阶段。根据民诉法186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再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要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普通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基本相同,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的期限规定也应该按照通常的规定。
三、再审中涉及案外人怎么处理
具体地说,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在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情形,如果认为该案外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原审遗漏了,则应当在再审审理中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进入诉讼。
2、在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情形,如果认为该案外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原审遗漏了,则应当在再审程序中首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就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的,则只能在再审审理之后,裁定撤销原有的历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在重审审理中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进入诉讼。
3、无论是在按照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情形,如果认为案外人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只是原审的某一判项损害了该案外人的利益的,都可以通过再审改判,撤销原审相关判项、维持其他判项的方式来结案。在再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被撤销的相关判项所涉及的权利争议,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通过依职权进行审查和再审的方式来保护案外人的权利,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但也存在保护不力等问题。这突出地表现在法律对于依职权审查的程序规定的极为简单,在实践中随意性大,程序不规范、不透明。
在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进行了研究,但因为这个问题十分复杂,且这一次修改的出发点是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全国人大法工委最终确定在这一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中暂不涉及案外人保护的问题,此问题可以先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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