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权益有哪些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22:05:23 264 人看过

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对劳动者和工作人员进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孕妇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按病假、事假处理?能以此为由克扣工资吗?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资。

用人单位可否辞退怀孕的妇女?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23: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女职工相关文章
  • 【劳动者权利】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案情:1991年,现年24岁的张景洪从部队转业后,被河南省项城市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分配到项城市公路段工作,并与该公路段签订了1995年至2000年为止的劳动合同。1997年4月,张景洪所在的项城市荣楼收费站按国家规定被解散后,项城市公路段陆续给其他工作人员安排了工作,但一直未给张景洪安排工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1998年11月份,张景洪向项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下达了项裁字(1999)2号裁定书,裁定项城市公路段免收张景洪20000元公路发展基金,并给张景洪安排工作,从1998年9月份以后,以月工资437元为准补发工资。项城市公路段亦同意在1999年3月份安排张景洪重新上班,按仲裁裁决给张景洪补发工资。张景洪以裁定书的第二项补发工资的时间确定不妥为由,遂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经双方认可,法院查明了张景洪在1998年9月份以前的月工资为361元,10月份以后,月工
    2023-06-09
    220人看过
  • 女职工怀孕、生育可享受哪些劳动权益
    运城市民小梁说,她在市区一家企业上班,近日怀孕了,以后会面临生育问题,她想了解女职工怀孕、生育时,在工作中都能享受到哪些权益。11月7日,记者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工作中应享受以下方面的权益。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作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作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不能从事禁忌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产假90天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120天),
    2023-06-05
    91人看过
  • 女职工的权益该怎么保护?
    不久前,怀柔区桥梓镇正式签署了《区域性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这也是全市首份区域性女工专项合同。《合同》就女职工经期保护、哺乳期保护、体检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女职工的权益该如何保护?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张秀萍。记者:怀柔区桥梓镇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备受关注,它取得了哪些成果?张秀萍:正如我们看到的,桥梓镇300余女职工在这份《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署后,享受到了包括女职工经期保护、女职工产假恢复假等6项福利待遇。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细致入微,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时,条款也极具广泛性,能够满足区域性女职工的整体利益。值得一提的是,桥梓镇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谈判、协商、签署过程,都非常合法和规范,这将成为一个很好的教学典范。点评:今年,是市总工会女职工工作实现两个覆盖的收官之年,树立像桥梓镇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这样的典范,对推广行
    2023-06-09
    109人看过
  • 劳动保护法关于女职工的规定有哪些?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
    2023-04-27
    185人看过
  • 哪些内容属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一、妇女劳动保护的内容妇女劳动保护权益的法律保障,是指妇女劳动保护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妇女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妇女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害妇女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妇女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女
    2023-06-06
    312人看过
  • 单位女职工享有哪些权益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类似的内容,属于无效的条款。2、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法律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4、劳动法作为专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其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具体是指女职工的怀孕期、预产期和哺乳期。一、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如何救济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23-04-07
    196人看过
  • 劳动保障:职工工伤待遇的权益与维护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处理】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处理规定。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所谓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争议所指的对象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而提出异议。职工
    2023-07-10
    474人看过
  • 劳动者应受到保护的权益有哪些
    劳动者应受到保护的权益有:就业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除上述权利外,劳动者还有其他法定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一、《劳动法》对于劳动者保险权益的规定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
    2023-02-27
    368人看过
  • 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妇女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1、妇女和男性享有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2、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受法律保护;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4、女性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发展权;5、妇女享有劳动安全和健康权;6、妇女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受法律保护;7、妇女的退休权受法律保护;8、妇女在生育方面享有社会保障权。妇女的劳动权益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妇女有就业和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的权利以及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关于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劳动厅鄂劳法[1995]171号关于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有效)最近,省厅组织调查组对我省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报告印发给你们。总的来讲,我省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是好的,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的情况下,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不少单位还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保护措施不得力的问
    2023-07-02
    428人看过
  • 女职工更年期享有哪些权利,女职工月经期保护有哪些
    一、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女发[1993]第11号)的精神,凡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冶疗效果不明显的,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各单位每1-2年要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二、女职工月经期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尤其是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更需要设立卫生室及冲洗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七十四条规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室合并设置。”“女工卫生室由等侯间和处理间组成。等侯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来确定。按最大班女工人数,
    2023-02-10
    184人看过
  • 女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直以来,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都对职场女性权益有特殊保护。但一些用人单位仍因不懂法而违规,一些女工对自己的权益也不甚了解。羊城晚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周贤日副教授。合同期满前怀孕,单位能否解约?典型个案:王女士今年1月份发现怀孕,而她的劳动合同到4月底就要到期,她很担心单位会因怀孕而不与她续约。王女士咨询,她在这方面有何权益?权益指导:王女士有权续订劳动合同。根据1988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上述王女士1月份已发现怀孕,当时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因此,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应当与王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即使公司不与王女士续签劳动合同,依然视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自动顺延至王女士哺乳期结束;并且公司还应当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
    2023-06-05
    184人看过
  • 怀孕女性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4、女性怀孕的可以休90天产假。怀孕女性被辞退怎么赔偿赔偿金按照两倍的经济补偿进行计算,经济补偿标准如下:(1)、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2)、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标准计算;(3)、员工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
    2023-07-31
    458人看过
  • 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弱化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弱化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实力不足,或重效益、轻保护;二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买方市场的形成导致了用工上的不规范;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条款因滞后于社会发展而失去现实意义;四是企业内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五是女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怕失去工作而委曲求全。一、大力开展劳务输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是解决劳动力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面对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全州县劳动保障局一是多方联系业务,抓好信息化就业指导。到深圳、广州、珠海、东莞等地了解用工信息,并与大中型企业进行联系。根据外地用工需求,建立劳动资源信息库,通过大屏幕播放和张贴用工信息,及在有线电视台上宣传等,使外出务工者能及时了解用工信息,增加了务工者自主择业的机会。二是搞好服务工作,维护外出务
    2023-06-21
    60人看过
  • 女工的哪些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女性员工的权益有哪些保障p>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有很多权益需要保护,包括不减薪、辞退、因怀孕终止劳动或者劳动合同等,生育、哺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减薪、辞退或者解除劳动或者劳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为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减产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第七条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女工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女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
    2023-05-07
    446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女职工
    词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更多>

    #女职工
    相关咨询
    • 我国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六项规定包括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5
      妇女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六项规定:(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4)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使妇女在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
    •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意义有哪些?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意义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6
      我们知道现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那么,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意义有哪些? 农民工进城以自己的劳动谋求生活的同时,也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为城镇的建设、繁荣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的出现为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历史贡献,推动了中国城市扩容与小城镇的建设,为中国市场化的进程起到了独特的作用;而对于农村来说农民工进城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难题,为“三农”问题困境踏出一条坦途。 我们
    • 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有哪些权益?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23
      1、哺乳期辞退问题。公司不得解聘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
    • 女职工的权益如何保护呢?办法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01
      以制度作保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签定集体合同,把维护女职工基本利益和重大利益的事情通过合同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这也是对职工利益的深层次维护。如将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卫生费、生育待遇等特殊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使集体合同的条款更贴近实际,更明细规范,以便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公司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加以规范,并实
    • 劳动保护工作所要保护女职工的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6
      关于劳动保护,具体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