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解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10:02:33 344 人看过

第一条、关于变更、注销知识产权备案的规定

《决定》第一条涉及两个修改内容:

1、关于需要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情形。

修改情况:原《条例》规定的需要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情形为“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也就是说,只有备案的知识产权本身的情况发生改变了的,才需要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但实际上备案申请中的许多内容,如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状况等,也都严重影响着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权利人都应当有义务及时告知海关。因此,《决定》将“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修改为“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

适用:根据该修改,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除了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发生改变的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外,权利人及其联系方式、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况等发生改变的,也应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的手续。

2、关于不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法律后果。

修改情况:原《条例》只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但没有规定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怠于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形。为减少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合法货物的正常通关造成延误的情况,确保海关在口岸通关压力不断增加的形势下实现“管得住、通得快”的监管目标,避免因权利人不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督促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决定》在《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适用:根据该修改,如果知识产权备案的情况发生了改变,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如有证据表明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撤销有关备案,海关总署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第二条、关于申请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依据问题。

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只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考虑到目前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依据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还应当依据其他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决定》在《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法律依据中增加了“或者其他有关法律”,以增强该条规定的适用性。

第三条、关于权利人撤回保护申请的规定。

修改情况:在海关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希望向海关提出撤回扣留侵权货物申请的情况,但原《条例》没有明确海关对此应当如何处理。考虑到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权利人对涉嫌侵权的货物有追认授权的权利,因此,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当允许权利人撤回扣留申请。《决定》对此予以了明确,在《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适用:根据该修改,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有权在海关作出货物构成侵权的认定结论前,撤回其向海关提出的扣留货物的申请,海关在此期间接到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撤回申请的权利,影响行政执法秩序或者损害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权利人在海关作出货物构成侵权的认定结论后提出的撤回申请,海关将不予接受。

第四条、关于拍卖侵权货物的规定。

修改情况: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海关处理没收的侵权货物的方式及顺序,根据该规定,不管是进口或者出口的侵权货物,不管货物侵犯的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还是侵犯专利权,海关都可以依序采取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销毁等处置措施。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四十六条规定“海关处置没收的进口的假冒商标货物,除非例外,仅仅将侵权商标清除不足以使其进入商业渠道”,即对进口的假冒商标货物进入商业渠道问题,TRIPS也作了限制性要求。尽管《条例》已经规定了拍卖侵权货物需要事先消除侵权特征,但为了使《条例》的有关规定更接近TRIPS的表述,《决定》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法拍卖后增加“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适用:根据该修改,今后海关在处置其他侵权货物时,仍可以依序采取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销毁等处置措施。对于拍卖进口假冒商标的货物,海关将继续采取严格的限制条件。

第五条、关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侵权物品的处理问题。

修改情况:对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原《条例》第二十八条只规定由海关予以没收。该条一方面没有规定没收时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六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侵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当视为侵权货物,而进出口侵权货物,除没收侵权货物外,还应处以罚款。为明确海关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侵权物品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决定》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改为“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物。”

适用:根据该修改,对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海关将适用针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即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需要权利人提出申请。如涉及的知识产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可以采取主动依职权保护措施,经海关调查认定货物构成侵权的,海关除没收侵权货物外,还将对当事人处于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6日 03: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关保护相关文章
  • 什么人更应当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知识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希望在进出境环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境外市场不被假冒等侵权货物冲击,增加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的掌握,可以有效利用这一法律武器。(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案件处理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情况,可以避免进出口货物侵权而被处以行政处罚,也可以在部分权利人不当行使权利时,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3)外贸代理企业目前由于外贸体制的原因,外贸代理情况较为普遍,代理他人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更加应当具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识和常识,否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代理他人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是海关代理的相对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为境外客户加工生产各种产品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一定要增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意识和相关知识的了解,在接受境外订单时不妨多考虑一下知识产权的问题。从海关执法实践看,查处的出口侵权货物案件中,有
    2023-06-08
    414人看过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内容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第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明请求海关予以保
    2023-05-22
    197人看过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义乌样本"
    每天下午2点,在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路至国际商贸城所在的商城大道上,排满了各式各样的集装箱货车。这些货物在被运出义乌之前,必须经过义乌海关监管场所的加封和抽检。其中,有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海关查验的一个重点。义乌海关的办公地点与义乌小商品城近在咫尺,义乌海关的大量工作都是围绕着小商品城而开展的。数据显示,82个国家和地区的2614家境外企业在义乌设立代表处;2009年由义乌直接报关出口的集装箱达46万标准集装箱,每个集装箱都像是一个装满小商品的“小型超市”,任何一种商品都值得关注,因为都存在被侵权的风险。如此大量的业务,既要管得住,又要通得快。这对义乌海关来说无疑是个艰巨的任务,充满挑战。“我们在监管实践中总结出了一整套包括前中后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义乌海关知识产权科骆旭红科长介绍说。骆科长口中的“前中后”,指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三个阶段。前期,海关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和动态积分管理,加
    2023-04-26
    382人看过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适用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哪些
    (1)商标专用权(2)著作权(3)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4)专利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2023-06-13
    381人看过
  • 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规定
    一、申请材料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提供总担保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并随附以下材料:(一)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统称担保人)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二、担保金额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以下简称仓储处置费)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三、有效期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四、相关责任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但是,有关的仓储处置费仍须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海关
    2023-06-15
    57人看过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应如何进行报关?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要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务必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那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应如何进行报关?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程序知识产权办理海关备案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发证三部分。1.申请。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应事先向海关领取备案申请书。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并随附有关文件,送交或寄送海关总署。权利人提出备案申请,应按照一项权利一份申请的原则提出,即每份申请书只能就一份权利证书上的知识产权提出申请。申请书应用中文填写,并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备案申请书中应按要求填写下列内容:(1)权利。登记注册文件上的中英文名称、所在国家地
    2024-01-22
    467人看过
  •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知情权相关条款及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情权行使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三,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公司阻碍股东行使知情权怎么办?股东使知情权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明确拒绝股东的请求,或公司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未给予明确答复时,股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另外,股东若在知情权诉讼中胜诉,法院会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则可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行使知情
    2023-07-16
    164人看过
  • 怎样通过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依靠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模式:1.主动保护模式有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备案;(2)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通知权利人;(3)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2.被动保护模式下有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申请扣留;(2)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海关在扣留20个工作日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或者放行货物。一、物流保险的损失赔偿问题1、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
    2023-03-11
    396人看过
  • 哪些方式可以保护知识产权海关
    一、哪些方式可以保护知识产权海关海关对保护知识产的方式有依申请的保护和依职权的保护两种模式。1.依申请保护。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依申请保护模式又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因为在这一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口的措施。2.依职权保护。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若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将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措施。由于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因此这一模式又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应当注意的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仅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形。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什么?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以下5类。1.侵犯商标专用权2.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3.侵犯专利
    2023-05-21
    284人看过
  •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及相关知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必要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存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存款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市场机制强化对存款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2008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
    2023-05-30
    495人看过
  • 哪些措施可用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
    一、哪些措施可用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可用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1.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2.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处理;3.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等。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发现侵权货物时,请求海关扣留,海关也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人的备案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检查时主动扣留侵权货物。由于权利人自行发现侵权行为相对比较困难,所以根据目前中国海关的数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要以海关的主动查扣为主。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有哪些1.知识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希望在进出境环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境外市场不被假冒等侵权货物冲击,增加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的掌握,可以有效利用这一法律武器。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案件处理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情况。3.外贸代理企业目前由于外贸体制的原
    2023-05-21
    94人看过
  • 海洋产业知识产权亟待保护
    随着蓝色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围绕海洋经济的新兴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青岛市人大代表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王行长提出,结合青岛经济特点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为新兴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新兴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但由于种种原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一直叫好不叫座。王行长表示,国家海洋局启动了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规划研究工作,促进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和海洋产业发展。但是,各地政府对新兴产业培育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却相对缺位。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滞后,一方面容易出现新兴企业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技术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山寨,使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遭受打击;另一方面会使新兴产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规范,技术标准参差不齐,进而导致恶性竞争;而且,知识产权对新兴产业保护不力,商业银行出于对风险的顾虑,对新兴企业的金融支持也会相对不足。王行长提出,鼓励创新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财政
    2023-06-08
    172人看过
  • 粤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显成效
    1996年,粤港海关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这一机制更加焕发活力。10年之后,记者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得知,两地海关通过建立案件协查机制、联合执法机制、情报交换机制等,开展各种方式的联系配合,在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方面取得了累累硕果。合作机制日趋完善1996年,经国务院港澳办、海关总署、广东省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建立粤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1997年香港回归后,这一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粤港海关设立了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联络员,统筹、协调和办理具体的合作事务;双方开通了专门热线电话,并在深港边境口岸设立了口岸热线,及时沟通口岸情报信息;粤港海关还建立了案件协查机制,在严格遵守两地法律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跨境侵权行为的协查工作;设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双边联合执法行动机制,粤港海关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共同组织专门的人力,针对特定的口岸和事项实施联合执法行动,打击跨境侵
    2023-06-08
    305人看过
  •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从我国海关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法以来,在我国进出境就截获了许多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货物,这也很好的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对外的贸易秩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也存在了一定的问题,它自从颁布之后一直没有进行大的修改,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在只是产权保护的形势了。我国的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等等,对一些国际贸易有关的产权并没有保护到,比如地理标志、商业机密等等。虽说我国海关保护的产权已经超过了边境措施中的最低要求,但还是需要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的。对于被截获的侵犯了知识产权的货物,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可以对这些货物实施什么措施,目前能实际实施的措施只有查验和扣留、复制和留单的权利,从执法的力度上这些权利不再满足执法的需要。有关条例规定对于被截获的货物将有一个30个工作日的调查期限,并没有规定举证的期限,将造成当事人故意拖延提交证据的时间,
    2023-06-02
    444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海关扣留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造成侵权商品国际交易的中断,制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渠道,避... 更多>

    #海关保护
    相关咨询
    • 民法典解读—知识产权条文解读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12
      知识产权条文解读 一、知识产权条款 《民法典》第123条可以称为知识产权条款。该条款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罗列说明,知识产权的权利种类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七类知识产权。同时,该条款还作了一个开放性的兜底规定,即知识产权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知识产权作为质权的有关规定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质权进行出质融资。《民法典》通
    • 哪些人属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知识产权权利人是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不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或者向口岸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但是,被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 国际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模式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27
      1、根据申请保护,知识产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2、13和14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保护措施,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拘留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2、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时,根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适用的范围和保护范围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5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及保护期限的内容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21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或者在备案失效后重新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应当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备案费通过银行汇至海关总署指定账号。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的,应当出具收据。备案费的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备案续展或者变更的,无需再缴纳备案费。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总署核准前撤回备案申请或者其备案申请被驳回的,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