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1-11-07 16:56:22 311 人看过

一、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情形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是什么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为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收入-应扣除项目金额。

(二)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增值额×30=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税金

(三)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购、建未满五年的房地产为取得时的成本费用;购、建已满五年的为该房重置成新折旧评估价

2、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印花税、评估费等

4、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按成交价90为以上的综合扣除金额

三、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税×60%-扣除项目金额×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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